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3-04-05 16:09:2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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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1998年11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 [1998154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名 https://www.eduei.com/cueb/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有:政治经济学、区域经济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经济法学、人口学、会计学、企业管理学、安全技术及工程、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共1 3个专业。
第四条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第五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主要程序是:
(一)资格审查与现场确认。
(二)课程学习与考试。
(三)学位论文写作。
(四)专家评阅论文。
(五)论文答辩。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注册
第六条凡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作出成绩。
(二)已有在正式报刊(有刊号)或公开出版的书籍上,独立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字数不少于3000字,发表时间至提出申请时不超过2年。
(三)有所在单位对本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申请人要到申请专业所在的院系办理资格初审手续。
(一)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二)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3.第六条中第(二)款所要求的材料的原件。
各院系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填写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部。
第八条研究生部负责对申请人资格的复审,合格(或基本合格)者,发给《资格审查、学位课考试证书》,并将申请人材料建档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九条凡未经过资格审查和注册者,在我校参加的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成绩,均不能作为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的成绩。
第十条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按照我校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其课程学习和考试的总门数要不少于13门,总学时不少于720学时。其中学位课程考试不少于8门,非学位课考试不少于4门,学科综合水平考试1门。学位课中除外国语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外,其余7门学位课实行题库考试,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现代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等5门学位课,为各专业必考课,另外2门学位课为专业方向课。4门非学位课不实行题库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参加全国统考。
第十一条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时间以国务院学位办通知时间为准。另外7门学位课题库考试,由研究生部于每学期末统一组织。4门非学位课考试,考卷由各系先向研究生部备案,再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外国语、学科综合水平2门考试60分为及格,7门学位课题库考试70分为及格,4门非学位课考试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1次。学位课、非学位课累计2门不合格者,不准选定论文导师。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考试前,必须由各系统一组织到研究生部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考卷的出题、印刷、考场设置、监考、评卷、汇总成绩、试卷保管,题库课考试由研究生部负责,非学位课考试由各系负责。申请人课程考试的总成绩单,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填写。
第十五条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所有成绩均应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导师选定与论文写作
第十六条申请人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研究生部核准,由各系为申请人选定论文写作导师。导师必须是我校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导师指导下申请人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系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我校对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论文要用中文撰写,并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2.5万字,论文摘要字数以3000—4000字为宜。论文和论文摘要的具体写作格式、用纸要求、装订方法,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要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论文写作。起算时间从研究生部批准申请人选定导师之日为准。

第五章  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完成论文后,要将论文和论文摘要一式4份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要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为评阅人。论文应在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送交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要密封传递。
第十九条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的评语对论文是否定的,申请人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专家的论文评阅合格后,由研究生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还须上交研究生部论文5份、论文摘要25份、外文论文摘要1份,换领1套论文答辩所用表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学位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系学位委员会要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的决定。如同意答辩,要派专人负责论文答辩会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院、系组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人选必须报我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要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系学位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五条论文答辩会的程序,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在论文答辩会和系学位委员会审议后,各系要及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送研究生部。送交的材料包括:
(一)资格审查表2份。
(二)课程学习总成绩单2份。
(三)课程审核及同意选定导师意见表1份。
(四)学位论文开题报告2份。
(五)专家评阅论文意见书3份。
(六)学位申请书2份,
(七)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八)论文答辩决议书1份。
(九)论文答辩记录1份。
(十)论文答辩评分表5份。
(十一)2寸照片1张。

第六章  学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系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将授予其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要单独编号。
第二十八条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归档办法》,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档案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不得向我校和另外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提出学位申请。违反者,一经查实,将拒绝其申请。
第三十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表明申请者本人的学术层次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三十一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经费标准,另外行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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