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013-04-17 09:17:0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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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须知
1.本试卷满分100分。
2.请考生务必将本人考号最后两位数字填写在本页右上角方框内。
3.第一至第二题的答案一律用2B铅笔填涂在指定的答题卡上,写在试卷上或答题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4.在答题卡上正确的填涂方法为在答案所代表的字母上划线,如[A] [B] [C] [D]。
5.第三至第六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按规定要求作答,未做在指定位置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6.监考员收卷时,考生须配合监考员验收,并请监考员在准考证上签字(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否则,若发生答卷遗失,责任由考生自负。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报名 https://www.eduei.com/zzyjs/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8分。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1.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和公私法划分的思想,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按照法的源流关系,法可划分为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3.构成性规则体现了法在规划和构建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吕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
6.刑法的保障机能只体现为保障犯罪之人不受法外刑的惩处。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8.没有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也可能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9.在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 )。
A.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个别性文件
B.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件
C.司法判决
D.其他社会组织发布的文件
10.法律行为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其特征表现为( )。
A.法律性 B.社会性 C.意志性 D.合理性
11.下列哪些情况下,法官需要采用实质推理的方法审理案件( )。
A.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模糊
B.存在法律的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D.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12.西周婚姻“七出”包括( )。
A.骂夫 B.无子 C.立嫡 D.口多言
13.“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最初未.出现..于( )。
A.北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周律
法学试卷 第 2 页 共 4 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的情况是因为( )。
A.国家安全的需要 B.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C.执行民事判决的需要 D.追查违反党纪行为的需要
15.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省、自治区分为( )。
A.自治州 B.县 C.自治县 D.市
16.下列行为中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有( )。
A.意外事件B.依照法令的行为
C.正当业务行为D.避险过当
17.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是( )。
A.侵犯的客体是医保制度
B.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C.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D.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18.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 )。
A.城市的土地B.宅基地
C.自留地 D.自留山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属于( )。
A.实质上的民法B.狭义的民法
C.公法 D.私法
20.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包括( )。
A.公民 B.外国人 C.罪犯 D.胎儿
21.合伙的财产可以由( )。
A.各合伙人分别所有 B.合伙人按份共有
C.合伙人共同共有 D.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2.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和 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法学。
3.西周“五听”中规定审讯时观察人犯眼神的,称为 。
4.《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和 两篇。
5.二人以上共同 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6.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公理性原则
2.《法经》
3.直接选举
4.用益物权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简述在立法工作中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2.简述汉文帝、景帝废肉刑的主要内容。
3.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4.简述联邦制的主要内容。
5.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试述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2.试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相互关系。

2009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答案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8分)
1.B 2.B 3.A 4.B
5.B 6.B 7.B 8.A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6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9.AC 10.ABC 11.ABC 12.BD 13.ACD
14.AB 15.ABCD 16.ABCD 17.BCD 18.BCD
19.ABD 20.ABC 21.ABD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6分)
1.社会法
2.分析法学
3.“目听”
4.“法例”
5.过失
6.成年子女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2分)在同一社会形态或社会关系某些方面具有共性的国家中,相关的公理性原则往往具有普遍性。(1分)
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1分)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有六篇:(1分)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1分)
3.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办法。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0.5分)市辖区、(0.5分)县、(0.5分)自治县、(0.5分)乡、民族乡、(0.5分)镇(0.5分)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法学试卷答案 第 1 页 共 3 页
4.用益物权是指以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1.5分)的他物权,(1.5分)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未举例不扣分,举例得当的可在总分范围内酌情加0.5分)。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1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1分)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1分)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1分)
(2)坚持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1分)
(3)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1分)
(4)在制定各类法律时,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利益出发。(1分)
(5)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法规清理和法规的备案审查活动。(1分)
2.(1)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小女缇萦上书文帝,引起文帝下令废肉刑。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部分传统肉刑。(2分)
(2)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箠令》。使得刑制改革进一步完善。(2分)
(3)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1分)
3.(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变革。(1分)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1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2分)
4.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1分)
(1)联邦和其他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2分)
(2)联邦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组成单位派代表参加。(1分)
(3)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其他组成单位的权力。(1分)
5.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0.5分)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分)解释法律;(0.5分)审查和批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0.5分)对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0.5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0.5分)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0.5分)决定和规定国家某些重要事项的权力;(0.5分)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0.5分)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是:(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且未被判决的罪;(1分)(2)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单独作出判决;(1分)(3)应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1分)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1分)(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1分)此种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是:(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1分)(2)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应当单独作出判决;(1分)(3)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1分)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1分)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1分)此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2.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民事主体提起诉讼、仲裁或向公共管理机关提出请求,并由司法、仲裁或行政机关依法予以保护;(1.5分)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1.5分)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力救济是体制性常态,私力救济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充;(2分)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和争议首先可以通过协商和斡旋加以解决,否则就应寻求公力救济。(2分)在特殊情况下公力救济无法有效发生作用的,民事主体方可在合法、(1.5分)必要(1.5分)的限度内自行采取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将他人扭送公安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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