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

2013-04-19 09:44:3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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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为了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和交际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心健康,有为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奉献的精神。

二、培养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年限为脱产学习3年,在职学习4年。经辽宁大学批准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三、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和自学,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导师全面负责对博士研究生各环节的培养,并担任指导小组组长,另加3~5名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共同指导。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等工作。

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提高培养质量。

四、培养方案

培养单位应制定出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培养方案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术活动要求、学位论文要求等内容。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

五、培养计划

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认真制定培养计划,详细填写《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书》。

导师应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制定出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培养计划应对博士研究生所学课程的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和考核方式,学术活动内容,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主要必读书目等做出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可以适当调整培养计划,但须经导师及指导小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培养单位应认真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执行情况的好坏,作为是否允许答辩的必要依据。

六、培养要求

为指导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学校制定如下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各学科可根据这些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对博士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1.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凡博士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计算的办法,一般以课内学习满18学时计1学分。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为合格,修满学分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或放弃补考须进行重修,每门课程最多允许重修两次。

2.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数不少于16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本学科特点自行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3.课程设置

(1)公共课

政治理论 3学分

外国语 4学分

(2)基础课和专业课

设置课程3~4门,基础课54学时,专业课至少36学时

(3)选修课

设置课程1~2门,每门至少36学时

(4)加修课

同等学力和跨学科学习至少加修2门

4.其他要求

除课程学习之外,博士阶段的学习还包括以下两个必经环节:

(1)学术交流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并由本人公开作一次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2)科研活动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活动,探索本学科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从事原创性研究。同时,鼓励博士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研究等活动。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详见《辽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文件中相关规定。

5.有关说明

(1)课程学习及考试方式

课程学习的方式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定,可以采取听课、讨论、自学等相结合的形式。课程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写读书报告等。无论采取何种考试方式,均应确实考察博士研究生学习和运用本门课程知识的水平,并给出成绩。

(2)课程设置时间安排

培养单位应将博士研究生的全部课程安排在前三学期内完成。

(3)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

按交叉学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其课程在基本符合主修学科(申请学位的学科)培养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选修若干门交叉学科的课程;该类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执行。

(4)加修课程

同等学力和跨学科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应至少加修2门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基础课和专业课,计算成绩,作为毕业和授予学位的必备条件。

(5)自学课程

涉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专门知识,由导师指定范围和方向进行系统地进行自学。导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及论文工作要求,指定学生选修某些必要的课程。

七、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课程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学术活动等内容,具体按《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理论或应用方面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1.论文开题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和指导小组指导下,广泛调查研究和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学科现状和动向,尽早确定课题方向,为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做好充分准备。

开题报告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培养单位自行决定,但距离申请答辩的日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开题报告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开题报告应以学术活动方式在本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并由以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并签署意见。开题报告会应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交培养单位备案。

开题报告通过后,如果学位论文选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做开题报告。

2.定期检查

博士研究生应在一定范围内每个月至少报告一次论文进展情况。导师、指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应帮助分析论文进度中的难点,找出不足并提出建议,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3.论文预答辩

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三个月以前,进行论文的全面审查,即预答辩。预答辩过程中,博士研究生应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指导小组根据预答辩情况,确定是否如期答辩。

4.论文评阅和答辩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完稿后,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按《辽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文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等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本规定从2009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2009年之前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根据培养单位要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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