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政策

2013-03-13 20:05:2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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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对于在职人员都有政策规定,对于自己报名有什么要求,在职人员在报考同等学力前有必要详细了解一下。下面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老师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报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生应具备哪些资格?

答:报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即考生应具备以下资格:

(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2)本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被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3)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

2、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最终获取硕士学位需要哪些条件?

答:一般来说,同等学力申硕一般需要符合5个条件:

-申请人获学士学位后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

-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

-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一般学校会安排14-18门课,每门课修满学分并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通过每年5月举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另外还需要在国家统一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

3、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申硕途径?

答: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免试入学,但需经过资格审核:申请人需获学士学位,并具2年以上工作经验(含2年)。

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可以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成绩合格者,办班单位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一般分春季班和秋季班两种。各院校根据自身情况公布办班计划,一般的招生时间集中在每年的3-5月和7-10月。不过据介绍,根据招生情况的不同,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的专业,也有院校会分三期进行招生。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授课模式?

答: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一般为集中授课,授课时间是因各个院校的安排有所不同。有的班是利用每周六和周日全天时间,有的是两周一次,利用周五晚上及周六、周日时间教学;有的班是利用寒暑假的时间;有的班每隔一段时间集中若干天授课(主要是异地办的班);有的班既利用假日又占用一定的工作日。但一个班只有一种方式。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进行选择。

5、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费用?

答:费用是很多职场人士都关心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收费标准一般在2万元左右,根据各个院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除了学费外,需要学员支付的费用还包括教材费、考试报名费和论文答辩费。

6、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证书颁发?

答:同等学力申硕属于非获得学习经历文凭的教育。完成进修班规定的学习内容者,经办班单位审核并由办班单位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获得办班单位研究生院颁发的进修班结业证书,证明该学员在办班单位进修了某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完成了规定的进修项目,且课程考核合格,达到研究生课程同等学力水平。学员在拿到院校的结业证书,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7、外语已过国家六级考试(或相关等级考试),申硕是否还要参加全国统考?

答:需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外语考试。

8、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该在何时提交?

答:在通过了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及学院所有课程的考试后就可以根据院内安排进入论文的提交阶段。但是论文情况各个高校规定不一样,有的高校无需提交论文,有的高校规定参加考试前就要有发表的论文,有的高校规定在拿到学位证书之前发表论文即可。

9、考生能否自主选择外语水平考试语种?

答: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均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且应试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

10、外语水平考试有没有听力测试?

答: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不含听力测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

11.考生可否在异地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

答:考生一般应在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报名和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报名考试,必须经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其工作单位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和考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同等学力英语考试大纲最新动态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自2013年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将启用新大纲。

新大纲由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同等学力英语新大纲的版本由第五版更新为第六版;与原有大纲相比,新大纲取消了分设试卷一、试卷二及试卷二得分的有关要求。

第一时间将此政策进行了研究,认为此次英语大纲的调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是莫大的利好消息,明年的考试难度或将有所下降。同时,更提醒广大考生,不管大纲如何变化,对英语综合能力的考查不会改变,建议广大考生在了解在此变化的基础上,更应从现在起扎扎实实学好英语基本功,以不变应万变。

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一、考生应试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2.必须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届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考生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3.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4.必须凭准考证和报名时所持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入场考试。

5.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考号。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不准带入考场。

6.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播放(或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迟到考生责任自负。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报名时所持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9.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10.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证,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13.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4.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者,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违规处理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如有违纪或不好的行为行为者,考务管理部门将按相应规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2013年同等学力英语考试大纲变化分为两个部分:

1、新大纲取消了分设试卷一、试卷二。

从这点来看,考试很可能设置为一张整体的试卷,这对考生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每个同学的基础不同,针对不同的题型也有不同的做题方法。有的同学阅读能力偏弱,速度较慢,如果考试成为一张独立的试卷,考生可以自主安排做题顺序及答题时间,那么对考生而言是大为有利的。

2、新大纲取消了试卷二得分的有关要求。

第五版大纲二卷内容包含翻译和写作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是主观答题试卷,对于考生来说,这两个部分也是比较难的;考试必须满18分才能通过考试。很多考生总体分数能够在60分以上,但是往往二卷分数没有达到18分,这样都不能通过考试,但是2013年取消二卷的分数限制,就更大的帮助考生获得了考试通过的机会。这一点对考生来说是最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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