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在职博士

2013-03-14 14:15:15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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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在职博士是指学习方式相对脱产形式而言,既通过正常入学考试(统考或单考)取得入学资格,在培养单位教学或培养方案许可的情况下,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的博士生。

在职博士报考条件

凡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⑴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⑵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⑶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⑷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同等学历申博的流程

⒈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

⒉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⒊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⒋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⒌论文答辫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博士学位。

国家统一水平考试通过成绩

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其中英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8分,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6分;建筑学的综合考试和快速设计两部分的成绩均不低于60分。

同等学力申博条件

⒈申请人获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⒉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

⒊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⒋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⒌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达到培养要求,发学位证书。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⒈硕士学位证书;

⒉最后学历证明;

⒊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⒋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⒍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⒈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⑴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⑵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⑶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⑷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⒉论文评阅。

⑴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⑵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⒊论文答辩。

⑴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⑵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⑶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国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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