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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专业硕士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保险硕士
专业代码:025500
一级学科: 专业硕士   二级学科: 保险硕士

我国保险专硕在职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2014-11-02 14:07:3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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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硕士专业教育发端于英、美、澳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这些国家先后开展了保险硕士专业教育。1980 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作为朝阳产业,保险业在快速扩张过程中存在经营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对应用型保险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得十分迫切,保险业深入发展对保险人才的需求也更加具体化和专业化,在这种背景下,2010 年,我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 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 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启动了我国保险硕士的培养工作,并通过了《保险硕士专业学位在职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 》作为保险硕士培养的纲领性文件。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下简称保险专硕) 的开设,对解决我国保险行业面临的经营与管理人才队伍不足与人才结构不合理的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保险硕士培养刚刚起步,经验还不丰富,培养工作中的许多问题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保险硕士课程设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保险专硕在职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目标不明确,规范化程度低

课程设置的结构、内容及实施均应围绕课程目标进行,因此,课程设置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课程目标,其是否准确合理,对整个课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的保险专硕教育中,课程设置目标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课程设置目标错位。保险在职研究生教育包括科学型保险硕士学位和专业型保险硕士学位两种,培养类型不同,则在培养目标上就应有所区分,但目前的保险在职研究生课程设置无法体现这种区别。有的高校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保险专硕的课程体系、教学方式等都是模仿学术硕士,课程设置雷同,甚至不同类别和规格的在职研究生同堂上课,这实际上是抹杀了保险专硕的专业学位特点,也背离了保险专硕的培养目标。二是课程设置目标缺乏相对同一性。保险专硕的课程设置可以也应当凸显各高校的特点,使人才培养各具特色,各显优势,但课程设置目标应有共性,也应有全面、长远、系统的规划。但,我国各高校在课程设置上过多地考虑了自身的保险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师资条件和专业理解,更多地服从于办学的可行性而非必要性,各校均不同程度存在因人设课现象,某些应该开设的课程因师资不足而被迫取消,使得不同高校保险专硕的课程设置迥异的现象严重,保险人才的培养规格没有同一性。此外,有些高校在课程设置上不考虑保险学科和保险专业的结构体系,片面解读保险专硕教育要适应经济发展、社会需要的观点,频繁依据保险行业的短期发展重点和暂时变化来调整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使得课程设置欠缺基本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课程设置体系不合理,内容不科学

我国各高校的保险专硕的课程设置均或多或少存在体系不合理,内容不科学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课程分类随意。课程分类是课程设置的先决条件。我国高校关于保险专硕的课程分类,目前大多是简单移植本科课程分类标准,基本没有考虑在职研究生的培养特性,缺乏统一的名称标准。现行分类或基于学科架构而形成,或基于课程的显著特征而命名,五花八门。如有的高校采用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三分法,有的则将课程类别定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还有高校采用了核心课、实习实践课等的划分标准。尽管基于多种标准来设置课程模块确有必要,但过于随意的分类标准也不利于保险专硕课程的规范化设置,不利于课程的信息化建设,也不利于不同高校建立学分互认体系。第二,课程模块比例失当。这表现在:一是公共课和专业课占比失调。各高校保险专硕在职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在33个左右,而包括外语、政治在内的公共课学分就占了其中的约25%,此外,实践、实习、论文写作等均需计算学分,因此,密切和保险专业相关的素质和技能课程的的学习时间就被挤占,专业课程的设置空间和余地就受到极大影响。各高校的保险专业必修及选修课程开设门数普遍偏少、学时学分要求相对不高,内容安排上也不够充实。这既不利于保险专硕在职研究生夯实保险专业基础,也不利于其跟踪保险学术前沿动态和掌握保险实践技能。二是专业必修课与选修课配置不当。跨专业、学科和学术交流课程有助于保险专硕开拓视野、提升综合能力,也为其学术交流和碰撞提供了窗口,因此,应在课程设置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各高校在课程设置模块上普遍存在比较或过于重视专业必修课程而忽视选修课程及补充课程的问题。各高校在制定以及修订保险专硕培养方案时,尽管对跨学科课程的选修也有规定,但在实施中,因为没有详细的标准及要求,且配套条件相对欠缺,课程开设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第三,方法类课程普遍缺位。高校对方法类课程大多不够重视,部分高校认为保险专硕教育重在应用性而非理论研究,因此方法类课程可有可无;部分保险专硕教师认为方法的讲授融入到保险专业课程的学习中即可,无需另行设置单独讲授。但在实际培养中,保险专硕在职研究生运用研究方法和技术的能力普通不高,平时的课程作业或报告缺乏条理,硕士学位论文或报告的写作质量和水平也堪忧,这种情况延续下去,也不利于学生在就业后迅速适应并完成岗位职责。

第四,理论课和实践课的关系处理失当。保险专硕旨在重点培养适应保险行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但应用及技术人才的培养也不能忽视甚至是无视专业基础理论的稳固程度。从目前高校保险专硕的课程设置看,一方面,缺乏基础理论课程的存在,许多高校的都没有开设基础的中级宏、微观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课程,而这些基础知识的教育无论对于学术型还是专业型的学生都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专硕的实践型课程的设计应当突出实践和应用性,应该通过课程学习来解决实际问题,但各高校的所谓实务课程的设置多流于形式,其课程及教学内容设置与科学型硕士的一致或者类似,其教学形式单一,教学手段呆板,实践课上讲“理论”而不提实际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样的课程设置容易导致保险专业型硕士在理论基础不扎实的同时也无法体现专业应用型的优势。

(三)课程实施方式单一,手段落后

各高校保险专硕的课程实施方式未实现和达到在职研究生课程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存在教学内容陈旧,课堂教学方式单调,手段落后等问题,课堂实施效果远远无法体现保险专硕在职研究生教育应有的宽广度和纵深度,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课程没有突出在职研究生课程的研究性和自主性,过于偏重知识灌输而非能力培养。二是部分课程与本科阶段课程同质性强,在教学内容上没有与本科课程拉开档次,教学方法也没有改革和创新。如多所高校开设的“保险学研究”课程、部分高校设置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寿险精算”等课程。三是部分教师责任心不强或是能力水平有限,对教学内容没有精心选择和设计,相关课程内容重复交叉,关键内容又存在遗漏,保险学术前沿和实践动态在教学中没有得到反映。四是课程实施过于强调保险人才培养的普遍性,而忽视了在职研究生个人的研究兴趣、专长和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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