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推出的保险学在职研究生学业水平考试,毫无例外地规定要用等第制来报告学生的学业水平,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A、B、C、D等。然而,检查保险学在职研究生新课改的课程标准或多数省市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纲,我们不难发现:新课标没有就学生的学业水平确立标准,很多省市的保险学在职研究生学业水平考试也没有学业标准。各个省市对学生进行分类决策的依据都是学生的百分位分数。以学生的百分位分数为依据,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比人,是以其他学生的表现为依据衡量学生的学业,这是常模参照比较。显然,以百分位分数作为对学生进行分类决策的依据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与基于标准的教育改革的本质目的不相符。殊不知,在基于标准的教育体系中,保险学在职研究生学业水平考试是评估学生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后,所达到的学业状态或水平,这个状态或水平的评估只能以课程标准的要求为参照。
各个省市的保险学在职研究生学业水平考试之所以采用百分位分数作为分类决策的依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学业标准。
保险学在职研究生学业标准从哪里来?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最好是在制定课程标准的过程中,既制定内容标准,又制定学业标准(又称为表现标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所有的课程标准都只有内容标准,没有学业标准,这是我国学业水平考试的致命伤。没有标准如何确定保险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业水平?这就很难保证保险学在职研究生学业水平考试会与课程标准、学校教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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