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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法学
专业代码:030100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法学

国外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比较及借鉴

2014-06-18 10:54:11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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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中、日三国硕士生阶段法学教育比较

1、美、中、日三国法学教育的特点。美国实行的是法律职业一元化制度,其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主要目的是培养律师, 而法官从优秀律师中选任, 检察官则是政府律师。传统上,中、日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属于大陆法系模式。法学教育是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属于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四年制本科主要是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采取讲授式教育方法,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但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中国和日本分别以美国为师,进行教育改革,探索建立法律职业教育新模式。

2、中、美法学教育的区别和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借鉴。在招生、人才定位、教育性质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方面,中国与美国均有很多差异。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侧重素质养成,研究生法学教育侧重学术养成。在美国,没有设置法律本科专业,法学教育(J.D.)的目标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遵循职业教育的特点, 开展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以及学徒式的教学,学生在大量的实践学习中深刻领会法律的理论和技巧。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2-3 年的学习中以法律技能的学习为主,造就了大量的高层次、复合型的实务人才。美国和日本皆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目标,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应该提出这样的目标,至少在法律素质养成、学术养成之外还需要职业教育。

虽然中国的法律硕士几乎是复制了美国模式而建立起来的,其初衷也是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实务人才。但是,由于不可能实现美国那种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起来的制度,即实现J.D.学位获得同时获得司法考试的“特权”,这个专业的前景并不为人们所看好。虽然复制美国的J.D.制度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将法律职业教育的起点放在硕士生阶段的做法或许仍有值得我们肯定的价值, 因为法学教育作为精英教育,它需要受教育者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知识,具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因此,将法学职业教育放到研究生层次有其合理性。

3、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反观日本的教育改革,是建立在逐步扩大研究生教育、限制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法务博士同时从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中招录,但是招录考试统一为“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表达能力测试”,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方面,限制本科生报考名额,而法务博士在取得学位的同时即取得司法考试的“特权”。这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通过改革,教育模式更加接近美国一元制的法律职业教育。在向美国学习的过程中,日本似乎更多地实现了其预期的目标,而中国的学习借鉴颇有中国特色,形似而不神似。

(二)大陆法系法律职业培训

中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在法学教育方面跟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多共同点,同样有法学本科教育,同样是素质养成型教育。但大陆法系国家与我们最大的不同点是本科后职业教育的区别。尤其是通过对司法考试资格的严格要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对法律职业任职资格做了大量苛刻的限制,从而保证了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

1、德、法、意三国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培训。与中国相似,这三个国家都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这点与美国需要硕士生才能报考非常不一样);但是与中国不同的是,这三个国家对司法考试设置了多个阶段(如德国分为“第一次考试、实务训练、第二次考试”三个阶段依次进行),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实务培训,没有通过实务培训的人即使通过了笔试,也无法获得法律任职资格。而职业培训一般都将近两年,法国的律师甚至需要将近总共三年的实务培训和三到五年的工作经历,方能成为正式律师。因此,虽然这三个国家没有像美国一样设置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但是由于有严格的实务培训要求,事实上起到了法律职业教育(本科后教育)的作用。

2、德、法、意三国法律职业培训对我们的启示。这三个国家对司法考试设置了多个阶段, 将法律职业教育延伸到本科后,实际上提高了法律人才的教育层次。虽然没有要求是硕士生毕业,但是由于考试资格的严苛,能够通过考试的人也必定是精英化的高层次人才。而这种将职业教育放到实务部门的做法,和美国的法学教育事实上有共通之处,那就是通过学生自身的实践去学习和理解法律。这样一种制度满足了学生对实践知识的需要,符合法学教育的性质(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培养法律职业人)。

作为借鉴,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要培养合格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要么增加法律实务培训,要么将法律职业教育⑤延展到硕士生阶段。总之,“21 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建依据在于现有基础、对国外模式的借鉴和对未来的预测”,在对国外模式进行借鉴时要坚持所选的模式必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也即“适应性原则”①。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和传统,第一种做法(参照德国等国增加较为长期的法律实务培训)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均衡,目前难以统一开展;而将法律职业教育延展到硕士生阶段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也就是说可能存在着两种模式,就是以非法学本科为基础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和以法学本科为基础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育。这两种教育模式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 都是在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基础上、为了解决我国法律高层次实务人才的不足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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