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主要是一种纯而又纯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是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它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因此台湾一位学者将之称为“说文解字”式教学。虽然很多教师也认同案例教学法,但限于课堂时间和案例材料的来源等问题,案例教学法也未取得预期效果,总体上没有摆脱理论传授的方式。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受我国传统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把法学教学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虽然能使法学在职研究生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缺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特点二:在讲授法学时,习惯于从实然角度(理论层面)来考察法律现象,而没有理性于从应然角度(实践层面)来考察法律现象。课堂教学千篇一律的从概念入手,有关概念的“定义”、“广义说”、“狭义说”、“构成要件说”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些术语。此外,无非是此一概念和彼一概念的抽象区分,罗列若干“主要差别”。
特点三:传统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的模式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而下的“填鸭式”的灌输模式,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老师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沾沾自喜,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老师相吻合而高兴。
特点四:考察法学在职研究生能力的方式仍然是书面考试的方法,灵活一点顶多是开卷或写一篇论文。学生死记硬背老师划的范围,以追求高分为最大满足,考试结束过不了几天又忘得一干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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