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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法学
专业代码:030100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法学

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2015-01-16 21:33:0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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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科学生面临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主要是定期开展的期末考试。考试主要以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笔试为主;以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大纲所划定的部门法为考试类别,具体分为法理学、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民法学在职研究生、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等考试科目;考试的形式分为针对必修课的闭卷考试和针对选修课的开卷考试;考试主要采用百分制,但对选修课也有先给分数,再换算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形式的;考试的题型由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组成,主观性试题包括概念、简答、辨析、论述和案例等形式,客观性试题包括判断和选择。近年来随着对司法考试的重视,有些高校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出现了向司法考试靠拢的趋势,这表现为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客观性选择题增多,很多试题甚至就是司法考试的原题;但从分值上看,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仍主要由主观性试题构成。

从全面贯彻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目的角度看,我国当前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存在较大的弊端。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当前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主要体现为应试教育导向,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缺乏与法律职业训练的直接联系。在法科学生的学习生涯中,考试十分重要,考试成绩与评奖评优、保送研究生等密切关系学生现实利益的事项直接挂钩,但却没有与法律职业的训练直接相连。这导致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法科学生仅能熟识法条和基本的概念、特征,而缺乏运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真正意义只有在日常生活的运用中才能得以显现,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以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考核是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导向之一,但在当前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中这一点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

其次,以概念、简答、论述为模式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过于僵化,难以全面反映学生的人文底蕴、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和思维水平。以主观性试题为主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能够考核学生对法律的识记和理解能力,但却难以兼顾对学生综合素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等事项的考核。以概念、简答、论述为模式的考试制度,带给学生的只是对知识点的短时间记忆,考的仅是学生的记忆能力,往往考试结束不久知识就遗忘殆尽。其实,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复杂的能力养成过程,目前的考试模式却忽视了对这一问题的关照。

最后,以笔试为主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形式过于单一,难以对学生学习给予综合性测评。笔试能展示学生对知识、理论的基本理解和文字水平,但却不能体察学生的口才、反应速度、思维灵敏程度、与人沟通和交流的能力、法律的运用和实践能力,而这些能力往往决定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将来从事法律职业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毕竟,法条的涵义可通过查阅法条和司法解释获得,而运用法律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却不是短时间能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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