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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公安学
专业代码:030600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公安学

当前公安学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评价与分析

2014-10-13 19:42:05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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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一专业”的培养模式已成为我国高级人才培养的主流模式,在各高校、各学科中的应用非常普遍。这一模式具有良好的组织性与计划性,能实现本硕教学的顺利过渡和衔接,有助于师资力量的统一调度与合理分配,能为教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等诸多优势。追溯至1994年开始招收侦查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至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成效显著,公安学下辖的9个二级学科(方向)均已实现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招收,毕业生遍布各级公安政法部门和公安院所,许多人已成长为本单位业务骨十,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优良的职业素养得到了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当然,在肯定公安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所取得的成就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公安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对公安教育规律的探索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因此,结合近年来公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践,以下将对“学徒一专业”培养模式做一评价与分析。

当前公安学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评价与分析

(一)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授课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三个学期,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阶段为后三个学期,为毕业论文撰写阶段。此安排符合研究生教学的基本规律,强调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是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课程设置为三种类型: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位课程为必修课,非学位课程为选修课,必修环节包括社会实践、学术活动、文献综述和警体训练等内容。当前课程设置主要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课程的开设依循纵向的专业和研究方向,横向的、跨学科的课程较少。在教学内容上,个别课程中有些内容与本科教学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二是课程的修选弹性较小,强调学生的服从性。根据学校规定,在非学位课程的选择上,学生可以选修其他学科、其他专业的课程,但选修的门数受到限制,这显然是出于保证学习效果的考虑,防比出现求量小求质的现象。尽管规定初衷是好的,但很可能导致出现同一专业学生所修课程相似度高的倾向。由此一来,难免会忽视学生学习兴趣的多样化,满足小了学生在更深、更广维度上对知识的追求。此外,必修环节中社会实践部分的具体开展主要由各院系或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学生需听从分配。在授课方式上,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因此可选择的方式相对较少,仍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班级授课制,在形式上与本科差别小大。在这种较为单一的模式下,学生很容易将研究生阶段看作是本科学制的延伸,小利于其在开拓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等方而的提升。加上学分制的施行,意味着完成规定学分即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因此很容易导致“攒学分”的现象发生。如此一来,难以激发学生寻找和拓展新的研究领域的热情,小利于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知识结构的形成。

(二)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合理化和多样化

标准化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刚性学制的采取,以及扩招带来的研究生人数大幅增加导致师资的相对紧缺,使得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极易出现唯量化和单一化倾向,其典型特征是分数成为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最主要、几近唯一的标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全国各高校中,公安大学也小例外。诚然,分数作为一个客观参考值,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学生的学习水‘}之和效果;但若要全而评价一名学生的学术水‘}之和综合素质,仅依据分数得出结论似乎就值得商榷。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研究生都可通过各种课程的考核,修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这就使得一部分研究生形成“功利”心态,认为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完成小过是一种程序性的履行,其主要目的是修满学分后取得硕士论文答辩资格,但这种思想单从分数上是看小出来的。除了完成课程学习外,硕士研究生还有科研任务的要求。依据《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在进行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这也仅仅是从数量上进行了规定,至于论文的质量如何,登载的刊物性质与级别情况等,却没有明确要求。除了发表文章的硬性任务外,课余时间学生祠-.祠通过参与教师课题、自主申请课题、参加竞赛等方式开展科研,但这些方式目前由于难以纳入量化考核体系,因此未能在培养方案中体现。如果我们认识小到学生们在学术能力与水准上的差异,形小成有效的激励,则小利于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科研热情,小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保护和培养,容易导致懈怠情绪的滋生。

(三)学生业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待进一步加强

提及“学术”,许多人会马上联想到某一领域内高深的理论研究。就该二字的理解,梁启超先生早在1911年所作的《学与术》一文中就做了专门的论述。他认为“学”与“术”是小同的范畴,指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用者也。”蔡元培先生也认为“学为学理、术为应用”,“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础,两者并进始可’。“学’,与“术”之关系,即是理论与实践之关系。公安学作为研究公安领域和社会警务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是其鲜明的学科特色。在当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学”被强调得更多,学生在理论知识的学习、学术会议的积极参与等方而,做得较好。但相较之下,在“术”的层而的培养就稍显薄弱。学生一方而通过课堂学习间接了解公安工作;另一方而通过参加业务实习或实践,获得自观感受。但由于时间、精力等原因,学生难以形成全而、深入的认识。根据《培养方案》,社会实践属于必修环节,但学分仅为1-2分,与学位课、非学位课}一几、二十几分的学分相比,差别悬殊,并且在实践开展的具体要求方而还存在较大的可完善空间。由此可见,强化业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尤其是实习实践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学生才能充分意识到业务锻炼的重要性,才能避免实习实践流于形式。公安教育重“学”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也要把对“术”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否则如果重“学”轻“术”学生热衷于学习、追捧高深、时髦的观点、学说,却对公安工作知之甚少,很容易助长“纸上谈兵”的小良学风。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便犹如无靶之矢;反则实践中的问题得小到解决,也小利于理论的提炼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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