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性、实用性、实务性、实践性这四大优势是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无与伦比的优势。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实训性。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实训性的新突破在于不同于传统的灌输式的机械的教学,实训给学生的不仅仅是经济法的概念,而且还囊括了工作体验、实习经验、司法素养等方方面面的实际训练。通常,这些体验必须要等到学生进入司法机构之后才能获得。
未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校都将实行这种十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教学方法,我国越来越多的学子们也将在实训过程中获得临场经验。案例实训教学法在实用性上的新突破在于以实用性为教学的根本,在此基础上的教学可以让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能够做出立足于实际、应用于实际,学以致用地将所学应用到所用。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将会体会到学习在实际工作当中的重要价值与重要意义。案例实训教学法在实务性方面的新突破就在于以实务为出发点,将工作领域中的全部事务性工作全面引入到案例实训教学法当中来,学生在案例实训教学法中学到的是由学生自主探索案例中的蛛丝马迹与可疑线索。案例实训教学法教授给学生的是工作中的具体工作方法以及处理具体事务的具体的工作流程。
因此,案例实训教学法在教学领域中的新突破在于这种教学方法的理论指导意义,能够让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能力在培养知识与智慧的过程中不断得到提升,能够让学生在案例实训教学法学习过程当中业务能力也得到不断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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