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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专业硕士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临床医学硕士
专业代码:105100
一级学科: 专业硕士   二级学科: 临床医学硕士

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发展分析

2014-12-25 21:53:0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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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1981年学位制度建立初期,医学学位体系及其标准就遇到了两个突出问题和一个尖锐矛盾。

一是当时我国培养的医学博士、硕士由于是按国际上通行的学术学位在职研究生类型进行培养,侧重于实验研究和科研能力的训练;因此,虽然培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养目标上对临床能力有相应要求,但培养质量的评定主要依据于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由于临床培养比较薄弱,导致没有临床工作基础的已毕业临床学科医学博、硕士在职研究生客观上不可能胜任临床期待的医疗工作;

二是当时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尚未建立,学位制度也刚建立不久,临床上对医学毕业后教育阶段缺乏认识,对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学位制度认识单纯,想当然地认为学术学位的医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中也包含住院医师培训,简单地混同了学位制度和医学毕业后教育,不现实地对学术学位医学在职研究生的临床技能过高期待,导致临床学科普遍地错误低估了已毕业医学博、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造成了医学博、硕士临床能力的客观可能水平和临床学科不现实的过高期待之间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和部分高校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试点摸索工作,积极探索在我国尚未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的实际情况下,推行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学位设置。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不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尚未建立,医学界内部对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因此,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时机尚不成熟。实际上,这一矛盾时至今日,甚至在已经实施医学专业学位在职研究生培养的院校,也仍然广泛存在。

1986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颁发了《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在职研究生实行办法》,决定把医学门类博士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规格分成两类:一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达到博士水平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一类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达到博士水平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经过几年的实践,普遍认为此《试行办法》是培养应用型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的一条有效途径,为我国设置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提供了宝贵经验。

1993年卫生部颁发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为设置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提供了有利条件。1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了《关于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为设置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提供了重要依据。至此,设置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己趋成熟。

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地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规定医学门类仍设置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学士学位不设置专业学位,硕士、博士这两级学位针对不同学科和不同职业背景对人才的不同要求,分为“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医学科学学位”要求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人员为目标,涉及基础医学以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有关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的学科;“医学专业学位”要求侧重于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培养临床高级临床医师、口腔医师等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科教司同教育部联合颁发《关于开展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23所高等医学院校开展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批准大连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等20所高等医学院校开展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试点工作,并行使相应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授予权。经过十几年的艰苦探索,自此,我国临床医学硕士在职研究生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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