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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专业代码:030105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民商法学

教师及教学活动对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影响情况

2015-11-10 09:39:5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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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个教师仅有专深的学科知识而不能用恰当方法引导学生学习,是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换言之,如果一个教师具备高智商,却没有用来钻研教学,没有掌握教师所必须具备的教学技能,那其课堂教学有效性将大打折扣;教师的心理状态、教师的心理品质与教学的有效性之间也有较大的关系。既然学生是教学有效性的核心,那么更应该看到促成学生成长发展的直接动力,即教师。所以教师及其教学活动是有效教学完成的重要因素。不过目前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堂教学中,在教师及其教学活动这一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气氛沉闷

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堂教学一直沿袭着大陆法系的教育传统,即注重法律概念、特征、原则、规则、性质、原理等等的讲授,法学课堂教学基本停留在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课为主的方式上。教师们热衷于“满堂灌”,采取“填鸭式”教学方法,形成了“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考、学生背”的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上完全处于支配地位,学生则处于被动的“接受者”的地位。民法是实体法,而且是应用性很强的实体法,授课中仅仅讲授民法原理或者理论,尚不能使学生完全理解民法中的某些问题。

二、师德缺失、教学能力差

目前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堂教学中,存在一部分教师师德缺失,主要表现为上课态度不认真:无故旷课、上课经常迟到、上课接打手机、提前下课、不愿意和学生交流、上课的大部分时间用在讲授和课程无关的内容上等。教学能力不足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不会备课、表达能力差、讲课完全脱离教材、讲课只会照本宣科、对课程内容不能很好把握等。

三、教师与学生互动不足

在目前的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堂教学中,教师总是占据主要地位,“一言堂”的现象更是普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极为缺乏。教师只顾着授课,学生只顾着听课或记笔记,课堂提问、讨论,课间、课后向老师提问等环节常常被简化或忽略,教师往往很少关心学生到底掌握了多少知识、掌握到什么程度、有无其他疑惑和需求。这样,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参与度大大降低,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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