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实践中经常会面临如下的问题:
问题1:在个人或团体组织实施某种自己需要的考试时,他们需要判明所实施的考试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考试自身是否合乎测量规律,考试本身有何改进余地及改进方法等;
问题2:在个人或团体作为考试对象参加他人按自己意愿设计的考试时,他们需要判明自己所参加的考试是否体现了自己的要求,考试所提供的问题情景是否有利于自己通过解答问题了解自己的真实状态,考试自身的设计是否合乎测量规律,考试本身有何改进余地及改进方法等;
问题3:在个人或团体委托他人按照自己的要求对特定的对象设计、组织、实施考试时,他们需要判明被委托者所举行的考试是否合自己的需要,考试自身的设计是否合乎测量规律,考试本身有何改进余地及改进方法等。
以上三个问题均涉及到对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的价值判断问题,只利用缺乏价值判断的考试质量分析方法是难以解决它们的,要有效解决这三个问题,必须运用评价方法来研究考试。
所谓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就是指对特定考试之合其对应的特定价值主体(指对该考试的占有者、决定者和发起者,本文将其称为选用考试者)需要和合有关考试规律(测量规律)的程度进行判断的活动。考试评价以考试作为评价对象,目的是判断考试之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为选用考试者正确使用考试结果提供决策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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