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政府主导型分析

2014-12-22 11:01:5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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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采用何种方式主要由大学决定。解放后,尤其是1999年后,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采用何种方式或进行什么样的改革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政府主导型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分析如下。

1)学术主导、市场主导与政府主导

从世界范围来看,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及其改革有三种方式:一是以英、法、德等国为代表的“学术主导”,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

“学术主导”与英、法、德等国的学术传统有关,在这种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形成过程中,始终以学术和知识的代表—教授或教授会为主导力量,在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确立与改进过程中,教授或教授会的赞成或反对态度决定其能否顺利进行。当前,在双证在职研究生规模有所扩大的情况下,尽管这种学术主导的方式饱受批评,但即使政府面对民众压力对此方式企图干预时,学术主导仍在固守传统中前行。

“市场主导”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形式。美国在照搬英国、德国的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经历独特的发展,最终形成了市场主导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形成与美国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达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的“市场主导”只是美国市场经济发达的一个佐证。在“市场主导”下,美国独特的“两段制”考试形式,在民间机构充分发达的条件下形成并完善。

“政府主导”是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形成与改革的主要形式,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市场经济也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有密切关系。1950年至今,无论初期实行的免试推荐入学,还是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统一考试入学,以及双证在职研究生规模化发展条件下对统一入学考试方式的密集改革,都是在执政党和政府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的。

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政府主导型分析

2)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政府主导改革的表现

在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是“自上而下”强制进行的,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政府不仅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方式、内容,还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进程。

<1)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的方式

我国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集中体现在选用渐进式变迁方式。

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激进式变迁方式表现为:废除全国统一招生、统一考试,实行免试入学或其他非统招统考方式。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渐进性变迁方式表现为:在坚持全国统一招生、统一考试的前提下,对其不足进行修补。在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明显是一种渐进性变迁方式。同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经济由政府主导一样,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渐进性变革也是由政府选择并主导进行的。

政府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变革渐进性方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变革的内容和进程。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都是以颁布“政策、文件”来实施的。

<2)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的内容

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的内容涉及到招考方式的诸多方面。政府决定是否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中复试、免试的变革,在1999年之前,高校是否实行复试、如何进行免试都由国家每一年制定的文件规定,在1999年之后,依然沿用这种方式指导高校是否应该进行复试、免试,如何进行复试、免试。

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的内容体现在对考试科目的规定上,高校自主考试科目数量、科目考试占总成绩的比重、科目考试中命题的标准等变革,都在政府的主导之下进行,尽管规定了专业课考试由招生单位自主进行,但政府对科目考试是否应该改革以及如何改革从来都是占主导地位。

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的内容还体现在推荐免试上。是否进行推荐免试,推荐免试在计划招生中所占比重的减少或增加等,都是由政府来主导实施。

(3)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的进程

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变革的进程体现在:什么时候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实行什么内容的变革都是由政府决定的。

1999年后,除2000年、2001年、2004年三年外,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在教育部的主持下都在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改革是否需要或经过了长时间的多方求证,不得而知。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什么时候实行改革、什么时候不实行改革都由政府决定。

3)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合理性

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是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进行的。与以前计划时代不同的是,社会转型带来现代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过多的不稳定。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也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中的一份子,如何实行改革,向何种目标实行改革,都有极强的社会敏感性。政府主导改革是应对此种敏感性,维护社会稳定,促使改革成功的基本保障。这种保障是由政府本身的立法有说服力以及其惩罚性的强制力决定的。

有说服力是一种特殊的组织资源,它的行使在特殊场合是没有成本的,因为有说服力的授予可以先于它的作用,可以是稳定的和持久的,可以容纳最大的行为范畴。尔后,当需要一种反应时,则常常无须任何报偿、任何惩罚、任何操纵、甚至无须任何说服。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充分利用了党和政府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政治有说服力,有效协调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有效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

(1)提供公共物品,进行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创新

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改革主体不明确,改革利益具有全民性、共享性,没有明确的利益相关体,因此缺乏改革动力。只有政府是最合适的推进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主体,所以在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进行改革中,政府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政府在建立新的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政府由于具有合法强制力,当新制度安排与旧制度发生抵触时,它可以进行有效的强制性干预,或者利用完备的官僚体系使新制度强制合法,从而覆盖旧制度,改变“锁定”状态。

在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相关利益群体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会引起各种不必要的纷争。如没有政府主导,结果,要么是原有的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无法实现,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被搁浅;要么是形成一种保留既得利益集团权力的基础上的不公平的新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制度,背离原来制度变迁的目标。

(2)协调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中各利益群体的利益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政治上的相对稳定和集中,有利于防止社会的失控和解体,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减少改革中的摩擦和冲突引起的损耗。而政治的多元化则可能加剧和扩大各种矛盾与冲突,破坏政治与社会的稳定性。党和政府的有说服力保证改革可以在宪法秩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渐进地加以推进,而不会完全失控。在政治秩序相对集中和稳定的条件下推进改革,使政府可以对经济与社会、改革与发展、眼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等重大的全局性问题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的协调、合理的安排,排除政治动荡对经济建设的各种干扰,组织动员社会的各种力量,调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种资源,集中精力搞好经济建设。

在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中,招生单位、导师、考生等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有些改革措施往往只对一部分组织或人有利,而可能使另一部分组织或人受损;还有一些改革能使部分组织或人受益,而却使整个社会受损;或者可能使社会受益,而使部分人受损。所有这些矛盾如果都通过协商谈判或货币交换的方式来解决,不仅成本极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的动员强制和政治上的劝导,可以降低改革的成本,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3)具有将分散的改革建议集中裁决的优势

在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过程中,各利益群体从自身利益偏向出发,针对自身所在区域向政府提供如何改革的建议,政府针对不同利益背景下的改革建议,通过比较,可以让各招生单位及其所属导师、考生主动显示特定环境的有用信息,以弥补政府自身信息、知识的不足;并对各利益群体各执一词的决策建议利用自身的有说服力,进行决策上的裁决,节约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后来改革的创新成本。

4)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政府主导改革的特征

从1950年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以来,其招考方式由最初的高校自主渐渐向国家统招转变。自1999年后,招考方式改革一直处在扩大高校自主权与实现国家统招之间摇摆。

1950年至1979年,高校在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的选择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在这17年间(剔除文革期间停招的12年),14年采用的是带有浓厚色彩的“推荐与高校自主”相结合的招考方式,1963年至1965年对“公共课全国统考”与其他14年相比,也只能算是昙花一现。尽管其中经历过多次改革,但就招考方式而言,国家一直对高校采取“宽容”态度,仅就招生计划作较为宏观的指导。

从1980年起,双证在职研究生(未颁布《学位条例》,故统称为双证在职研究生)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英、俄、日语)的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我国的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逐渐摆脱了外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的影响,走上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的探索之路。1999年后,新一轮的招考方式改革一直处在酝酿之中,从2002年起,我国政府频繁进行招考方式的改革,从招考中科目的设置、复试的权重、招考权限等各方面进行改革,试图在高校招考自主权与政府管理权之间寻找合适的支撑点,达到既能保持双证在职研究生规模化发展路径又能提升生源质量、既能保证选拔公平又能提升选拔效率的目的。

(1)扩大高等学校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自主权

从1980年前,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招考方式“高校基本自主”的原因,高校对招考方式自主以外的自主权几乎没有呼声。而从1980年后,尤其是1999年后,高校要求招考方式自主权的呼声一直小有存在,而一些研究者以及高校相关管理者也持“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倾向。基于以上多种原因,1999年后,国家一直通过多种形式,扩大高校和双证在职研究生导师的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自主权。如将推荐免试制度化,加大推荐免试的力度,在“优化初试,强化复试”的原则下规定“外语口试由招生单位在组织复试时进行,考试形式由招生单位自行决定”,加大高等学校的复试权重。同时,进行34所高校自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工作〔z4}0

(2)巩固国家/政府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的统考权

自1950年学术型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起,就确立了国家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的行政管理权力,如统一制定每一年的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原则、招考方式等。1980年国家对部分科目实行国家统考,1999年后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上在实行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同时,又有强化国家统考权的趋势。如2006年对硕士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复试的工作原则、组织管理、准备工作、主要方式和内容、成绩的使用、监督和复议等进行制度化的统一规定。2007年对教育学、心理学、历史学等三个一级学科各设置一门统一命题科目进行试点工作,2008年对纳入农学门类招生的所有学科专业(含其他学科门类中授予农学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初试业务课科目进行调整,相应调整考试范围和内容等。1999年后,在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中,扩大高校招考自主权与巩固国家统考权几乎同时进行。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的探索之路在两者之间摇摆。

5)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疑问

尽管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具有合理性,但同时,在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过程中,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仍然存在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出现,如招生单位对政府的寻租等与政府主导有着极大的联系,这也就说明,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存在一定的弊端。

(1)“诺斯悖论”对政府主导的怀疑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习惯上认为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言人,其价值目标是单一的,即“除了公共利益以外,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会追求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如果政府有自利性,那只是“政府发展不成熟的表现,是一种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克服的‘现有现象”,。但“政府是由带有一切人类弱点的人所组成”,由具有人类一切弱点(如漫无止境的贪心)的私利性的个人组建起来的政府是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这就使得政府在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时,会面临改革的最优路径(即产出最大化)与政治支持最大化(租金最大化)两方面权衡和选择,权衡和选择的困境在于政府改革的最优路径与政治支持最大化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而是政府放弃改革的最优路径而保留政治支持最大化,陷于“诺斯悖论”。

在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过程中,其中参与改革的主体,第一行动集团—政府与第二行动集团—高校、导师、学生等的目标函数(或效用函数)是有差异的,后者完全是以自身“经济人”的经济上的成本一收益比较为出发点,并以获得超过原有的招考方式改革的最大收益为目标函数;而后者既考虑招考方式改革的收益(即产出最大化),又考虑非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收益(即统治的最大稳定、政府垄断租金最大化)。从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角度出发,只有当改革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收益大于改革的成本时,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才会发生。“一个经验性假说是,当存在高度集权的政体和不完善的政治市场时,制度变迁以掌握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利益与制度变迁的基本取向两者一致为前提,而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利益则单一化为巩固其政治威信,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这表明,统治者(政府)的效用最大化并不必然同社会财富最大化相一致,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只是被推进到其对统治者实现自身目标的边际贡献等于零时为止。”也就是说,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时,当政府理性感知统治者改革偏好受损,政府会继续主导无效率的招考方式改革存在。

<2)招考方式利益多样性对政府主导单一性的挑战

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中包含太多的多样性,在我国,拥有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权限的招生单位上百家之多,诸多招生单位中拥有的学术型硕士点超过千个,在这超过千个的硕士点中,招生专业超过万数,其中的导师也逾万人。在这些庞大的数字后面,是每一个招生单位、招生专业、导师之间的利益多样性,这些内在利益的多样性对政府主导单一性提出了挑战。

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又带有规模性。在政府主导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中,改革是针对所有(除政府特别准许的招生权利外)能招收双证在职研究生的高校、导师、学科和专业的。而在中国,尽管获得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权有基本的要求,但高校所在的区域与区域之间、高校与高校之间、学科与学科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等的条件差异大,这就要求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时不仅要注意“政府主导改革建立外在规则”,还要求依据双证在职研究生招考方式中的多样性关注“内生规则”。

(3)政府体系与机制不完备质疑政府主导

从理论上讲,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化”的相互补充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从实践上看,在社会发展中,市场“自由化”与政府干预从来都不是在“均分”的,或者存在市场主导的形式,或者存在政府主导的形式。无论是市场主导改革,还是政府主导改革,若取得改革的最大化的成功(尽管这种最大化成果比较难以精确计算),都是以市场或政府自身的体系是否完备为前提的。即市场主导改革,如取得改革目标的最大化,必须以有完备的市场体系为前提;政府主导改革,如取得改革目标的最大化,必须要求政府有完备的政府官僚体系和政治机构。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并不拥有这样的条件,如我国政府在行使权力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而导致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政府整体体系及政治机构的不完善使得人们对改革能否取得最大化成果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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