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在职博士同等学力学位证书的规定

2017-09-05 16:04:5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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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目前国内的大多数的高校都获得同等学力的授予权,高校在开展非全日制的教学工作的过程中是根据国家的人才培养的计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进行的。

在职博士是属于非全日制博士的教学模式,根据国家的规定,在职博士可以以同等学力的方式授予博士学位证书,那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如何规定博士学位证书的授予工作呢?

首先是对在职博士的同等学力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的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然后根据按照博士生的培养的要求对在职博士进行专业能力的水平的认定,主要的认定的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且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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