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在职博士研究生以后

2014-10-04 14:15:3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字号:

无奈选择读博

王雨的学习生涯一直比较顺利。从小学到中学,其成绩一直很优秀,高考如愿以偿地考取了成都一所高校的外语系。大学毕业后,王雨被分配至宜宾一所重点中学做英语教师。工作2年后,又考取了北京一所著名大学外语专业的研究生。

1999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王雨被分配到某科学院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工作。这是一份有着良好社会地位的工作,待遇较高,并且经常有出国的机会。工作稳定后,王雨的个人生活也步人宁静的港湾:结婚,生子,有了和睦美满的家庭。

然而安静的生活还没有享受大长,王雨又准备再次考研:攻读博士研究生。但与攻读硕士研究生不同,这一次是王雨面对工作的压力,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

2002年11月底,根据该科学院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所对王雨进行述职考评,认为王雨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在过去的3年中没有明显提高,所务会经评定和无记名投票,认定王雨2002年考核不称职。这意味着王雨将可能被辞退。因为根据1999年7月双方签订的《毕业生服务协议书》规定,研究所在王雨工作满3年后,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筛选,考核不合格的可提前终止协议,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不适合从事现岗位的,参照有关人员分流管理办法,调整其工作岗位。

王雨表示,由于怀孕、生育及哺乳、照顾孩子等客观原因,确实影响了自己的工作,科研方面没有什么大的成果,但研究所因此就认定自己考核不合格,不太公允。但事已至此,对研究所的考核结论也无法更改,王雨便提出报考2003年的博士研究生,如考不上再辞职。这样,研究所经所务会再次研究,于2002年12月8日作出决定,内容为:考虑王雨求职等方面的实际J清况,给予其考核等级由不称职定为基本称职,从考核之日(2002年11月27p)起给予6个月时间考博(考上后与研究所脱离人事关系),若其未考上博士生又未寻找到新的工作,则向研究所提出辞职,否则将作辞退处理。王雨在该决定上签字注明,“我对评定意见保留个人看法,我积极寻找新工作,希望所里给予支持”。

2002年12月,王雨报考该科学院另一研究所的博士生,随即投入紧张的复习之中。

考上<a class=在职博士研究生以后" src="/upload/images/kaoshnagboshiyihou.gif" style="width: 320px; height: 213px" />

录取后遭遇“辞职”

2003年7月,王雨被录取为在职博士生,同年9月入学。

2003年7月8日,也就是在王雨接到录取通知后的第三天,研究所电话通知她,称所里有规定,考取外所博士生就必须离开本所,要求她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王雨说:“我属于在职博士生,录取单位并不调进人事关系,也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因此现在还无法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出。”

2003年8月28日,研究所作出《关于同意王雨辞职的决定》,内容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雨于2002年12月提出调离研究所,经所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自2003年8月31起辞职,调离研究所。该决定于次日发到王雨手中。同年9月1日,研究所将其人事档案放到科学院人才交流中心,并自2003年9月起停发王雨所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王雨对该决定表示出极大的愤慨:“我从来没有提出过辞职,也没有主动提出过调离,对研究所要求我提出辞职的意见,我也是保留意见。现在研究所的决定简直是无中生有,怎么能根据莫须有的‘辞职’来作出一个‘同意辞职’的决定呢?这不但不合常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研究所转出档案的行为,王雨也认为是很错误的,“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我辞职的问题,研究所以所谓的‘辞职’为由,将我的档案及人事关系调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因为我读的是在职博士生,并不需要调进人事关系。如果研究所确实不想保留我的人事关系,我可以再想其他办法,现在的这种做法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事已至此,王雨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似是而非的裁决和判决

2003年10月22日,王雨以研究所的处理决定和停发自己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无法律依据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撤销研究所作出的《关于同意王雨辞职的决定》,并从自己的档案中取出该决定及相关文件;2、给付拖欠工资及福利待遇。

2004年3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王雨的第一项请求,驳回了第二项请求。王雨不服该裁决,于2004年3月中旬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研究所在王雨未提出辞职申请的情况下作出同意其辞职的决定,于法无据,应予撤销;研究所应否给付拖欠、扣发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应取决于王雨是否是在职研究生,而研究生招生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可通过上级主管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解决。据此,法院作出了和裁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王雨认为该裁决和判决的内容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撤销了研究所的决定,也认定研究所将档案转出的行为是错误的,也就确定她还是研究所的员工,还属于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研究所也就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义务,这和研究生招生哪里扯得上关系呢,这样的裁决和判决怎么能服人呢?

这样的裁决和判决结果,显然和王雨的想法差距太大,令王雨无法接受。上诉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工资福利终获支持

2004年11月,王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研究所支付从2003年9月以来的工资及2003年、2004年年底双薪,并按国家规定正常调整、晋升;2003年全年的专业补贴(科研津贴);2003年的防暑降温费,国庆、春节的过韦费,供暖费,孩子的统筹药费,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针对王雨的主张,研究所提出反驳意见:本所原则规定,凡报考外单位的博士生均要调离本所,因此王雨从2003年9月去外单位读博时就应当调离本所,不应当再享受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同意王雨辞职的决定》因不合法而应撤销,该决定撤销后,王雨仍属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研究所所称凡报考外单位的博士生均要调离本所并可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主张只是其内部掌握的原则,既无国家规定也无其规章制度规定,其反驳意见不能成立;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研究生的待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研究所以王雨不是本单位博士生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研究生招生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王雨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主张不当。

法院还认为,王雨要求研究所从其人事档案中撤出《关于同意王雨辞职的决定》及相关材料,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因王雨自2003年9月后并未参加年度考核,所以其要求研究所按照工资档次和级别晋升后的标准支付工资及年底双薪,法院不能支持;但人事部、财政部发布文件从2003年7月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予以调整,故研究所应当按照该次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王雨工资。

对于过节费,由于研究所和王雨所称数额不一致,而王雨又未提供证据,法院采纳了研究所所说的数额。

2005年1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撤销《关于同意王雨辞职的决定》的判决,撤销其他判决并改为:研究所按每月1072元的标准补发王雨2003年9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工资(应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补发科研津贴、防暑降温费、过节费合计2040元,按规定报销子女医药费、供暖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悉,研究所按终审判决执行后,与王雨达成协议,继续支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至2005年7月。2005年8月,王雨将人事关系转出研究所。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 温馨提示:本文由作者在职研究生信息网创作,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禁止转载。

2024在职研究生千货攻略

  • 上班族必选8个专业
  • 一年备考《时间表》
  • 我的“上岸”分享
  • 院校简章一览表
  • 在职研真题解析
  • 在职研政策及内幕
一键领取

注意:打开微信授权后 免费获取

评论0

“无需登录,可直接评论...”

500字以内
发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