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在职博士生培养实质基础上对在职博士招生模式的认识

2014-12-17 13:22:05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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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学角度看招生模式与在职博士生培养实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目前我国在职博士生培养实质应当是:在优化配置教育资源的基础上,以国家教育实力为支撑,在学校宏观保障、导师综合指导的背景下,在职博士生个人能动地拓展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学术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塑造过程。具体内涵表现在:我国高层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广泛性决定了必须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即国家教育力量有重点的投入,在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和优秀生源的选拔;国家教育实力的支撑包括对在职博士教育的有效投资,对在职博士生采取相应的社会激励措施;学校宏观保障包括提供在职博士成长的平台和各种资源;导师综合指导包括学术指导、实践知识的传授,学术风格及个人品质的潜移默化;在职博士生个人能动包括对己有知识在新的平台上的升华,个人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飞跃,以及在新的研究领域中继续进取、创新。作为前提条件,在职博士招生要求所招收的在职博士生必须在知识结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上具备相应实力。

在分析在职博士生培养实质基础上对在职博士招生模式的认识

对招收对象而言,一方面要求招收的在职博士生具备接近质变的量的积累,包括其掌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科研潜力;另一方面,要求招收的在职博士生具备与导师相近的知识结构或相适应的知识结构,学术风格、研究领域与导师基本一致,这样有利于形成合力。这也正是各高校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在职博士生导师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对招生单位而言,针对各学校、各学科培养学术性人才、实践性人才和综合性人才的不同在职博士培养模式,在考察标准上因国家需求、学校风格、导师风格和学生自身特点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各校各有侧重,不宜PJ求统

不同的培养制度.决定了招生模式的区别。各国在职博士培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式的单一导师负责制,在职博士从一开始就选定某一老师,从一而终;另一种美国式的导师集体负责制,在职博士考的只是某一专业,由该专业的教授集体指导,最后在职博士资格通过,再选定论文指导老师。欧式制度中强调一对一指导,以心传心。招收学生,依据的是导师个人的决择,别人无权置嚎。虽然导师权力不小,但责任更大,错误的选择将使导师的信誉受到社会惩罚。招生正义标准是:导师选的人是否是英才?!因此,欧式的招生即使没有公正的程序,导师也必须尊重实质正义。美式制度强调考察在职博士的,与其说是特殊的研究能力,不如说是一般的专业素质。一般不通过书面在职博士,而是根据在职博士申请材料,由集体决定,讲究程序正义。招谁不招谁,由教授们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按事先定下的游戏规则,共同讨论,集体决策。两种制度的共同特点导师有较大的决定权,笔试都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和考察的决定因素。而从入学角度上讲,欧式制度中导师个人裁量权要大一些。各国招生模式的选择与各国教育传统和具体国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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