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博士招考方式的现存问题分析

2014-12-22 11:39:2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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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在职博士生教育自确立起,在职博士生就是作为学术型高级人才来培养的。为了更好体现学术型高级人才的特点,国家在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采取了宏观指导的角色,充分尊重招生单位、尤其是导师在在职博士生招考过程中的权力。

这表现在除招生单位年度招生计划经国家教委(教育部)批准下达外,其他各个招生环节,如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年招生次数、考试科目设置、命题范围内容、评分、录取等全部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这种体现导师生源质量的利益偏向的行为是硕士生招考方式中最缺失的,也是硕士生招考方式改革的方向。

而从目前来看,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分析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注重导师利益偏向的行为。

 

在职博士招考方式的现存问题分析

1)生源质量不高

引起生源质量不高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生源不足;二是招考方式不科学造成人才选拔失误。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在职博士生生源不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研究生发展状况紧密相关。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授予法》等支持在职博士生招考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后,北京大学等高校就开始了在职博士生招考工作,但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正处在恢复和初步发展时期,同时,由于社会整体上对高级学术人才需求不甚迫切,因此,有志于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人非常有限。1981年我国颁布《学位条例法》后,在职博士生招生在近20年内都存在生源不足的问题。国家教委(教育部)曾在多次招生工作指导会议上指出这个问题,并通过正式文件要求各招生单位和社会其他企事业单位注重解决这个问题。如《关于制订一九八三年招收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一九八三年招收在职博士生,由于应届毕业硕士生人数较少,生源不足,请各招生单位有针对性地安排招生计划和做好招生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在职博士生。”教育部《关于下达一九八四年全国招收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的通知》中指出:专业对口的生源仍然不足,各招生单位除做好应届毕业硕士生的摸底动员工作外,还要努力开拓生源,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要求推荐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力争完成招生计划。同时,国家教委(教育部)针对生源不足问题,多次强调宁缺毋滥的招生原则。

在生源不足的同时,招生单位为了更好地凸显自身能够培养和吸引在职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实力,以更大程度获得社会和政府的支持,总是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甚至超额完成招生计划,这导致了在职博士生的生源质量问题。但是,在社会现实中,与招考方式不科学而导致生源质量不高比较起来,人们往往会强调后者,而忽视前者。

招考方式不科学导致生源质量不高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以招考换取社会资源似乎已成潜规则。这比较集中表现在报考在职博士生生源较多的优势专业或学科上。

教育需要吸纳社会资源,社会资源集中于某些重要的政府部门或企业,政府部门或企业的负责人享有支配资源的权力。因此,教育吸纳社会资源,就演变成了教育吸纳支配社会资源的负责人或与其有关的人士。在借学历提升身份的略带畸形的社会评价体系下,官商学之间的界限似乎不再那么明显,拥有一定社会资源支配权的人士通过在职博士生考试以求得在职博士学位学历,对他们来讲似乎是一件比较迫切的事情。而对高校求得社会资源、获得自身或所在单位发展来讲,吸纳他们似乎也是一件比较迫切的事情,因此,交易似乎就这样发生。

考生对这样的事情在非常头疼的同时,更多保持一种无奈。因为,首先,导师以招考获得社会资源的现象尽管是一种事实,但它更多是一种隐形的,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交易双双有一定默契的行为。其次,这里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是这些有一定支配社会资源权力的人士的能力就低于其他考生。相对于理工学科来讲,考生之间可能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但对于人文学科来讲,考生之间的差别可能就不那么明显了,因此,导师“录”与“不录”也就有了更多的理由。或许,这也就造成了一些优势人文学科,如法学、经济学“排队”现象严重的原因。更有人尖刻指出:在职博士生录取可谓公开的黑幕重重。以权、钱开路成为公开的秘密,甚至有些地方副厅级以上官员可免试攻读在职博士学位。Uol而免试攻读学位早在1997年教育部就明令禁止,违背国家法规进行在职博士生招生,可见事态之严重。而这种行为在使学术变味的同时,更多是招收了一些只求学历、不求学问的生源,从而导致生源质量的滑坡。

2)一些专业或学科招考缺乏基本的形式公平

不管各利益群体有什么样不同的利益偏向,公平是在职博士生招考不可忽视的问题。公平包括诸多内容,而在考试中,形式公平是最基本的。在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考生常会因为形式公平的缺失而对在职博士生选拔方式不满。“德怀门”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

从当前的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来看,教育部对在职博士生考试程序进行了规定,这同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相比,详细了许多。如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考试分初试、复试两阶段,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招考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在职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有现场一记录、成绩和评语。而在1998年,教育部对增加复试做出指示,但如何复试并未说明。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保障考生基本的形式公平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在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考试形式公平的缺失。

考生形式公平缺失主要表现在:给予初试成绩严重不合格的考生以复试机会,并夸张性提高这些考生的复试成绩;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没有被通知参加复试;不公开考生的考试(初试或复试)成绩,不公开录取名单;等等。

考试形式公平的缺失,从表面上看,反映的仅仅是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问题,但从深层次来讲,反映的是招生单位、导师对政府信任的践踏,对自身得之不易权力的不尊重。尽管,高教领地不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洁净,但与政治领地、经济领地相比较而言,人们对她还是抱有更多洁净的想象。但是,如果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缺失基本的形式公平,这种想象则更多成为幻想,从而导致学术诚信破产,进而导致不信任政府行为的发生。

3)命题不明

这包括对命题的目的、范围、保密等几个方面。

在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命题由各招生单位自主决定、自行管理。考生对这种行为进行质疑。首先,命题的目的是什么,是考察考生的书面表达能力,还是考察考生从事学术研究的学术能力。一些教授甚至直言,命题只是考察考生的书面表达能力。考生花掉6个小时的时间难道主要是让导师了解自己的书面表达能力吗?如果是,该如何命题?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命题?这导致了在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克服命题因目的不明而带来的随意性问题,而在职博士生选拔恰恰是一项严肃的事情。

在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命题的范围由招考单位、导师自行决定。从招生单位、导师专业、研究方向的特殊性来讲,命题似乎应该围绕“招生单位、导师研究方向的特色”而定,或许应与特色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就现实而言,一些招生单位、导师为避不考试“压题”的捷径行为,命题通常与“特色”大相径庭。

在在职博士生招考方式中,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考试科目多,参与命题的教师也多,给保密带来了一定困难。个别招生单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改革,如为避免导师在与考生的接触中透露试题,山东大学改一人命题为多人命题,由只命一套题变成10套题,其中每个导师根据分类各命一题,然后由研究生院指派老师从题库中组题。这种个别改革行为在说明命题保密性差的同时,也说明了存在这种问题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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