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的性质

2015-02-10 13:16:1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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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治经济学理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政治经济学者将产品和服务按其竞争性和排他吐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可以分割的,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的物品”,即私人产品在个人付出竞争代价消费后就排除了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一类产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也无法排除他人共享”,即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吐,无论消费群体如何变化都不会引起消费的竞争性且边际成本始终为零。国防、外交就是典型额公共产品。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并不是那样径渭分明,介于二者之间还存在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竞争性和排他吐弱于私人产品而又强于公共产品,当它的消费群体扩大到一定数量时,边际成本开始上升,它的效用虽然可以被全社会共享,但却需要定价,不愿支付费用的消费者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一方面,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具有有限性,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实现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完全普及,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产品供给不可能满足社会的所有需求,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具有鲜明的排他吐和竞争性;另一方面,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成本来自于其他纳税人,而接受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人越多,社会的知识成本和道德成本就越多,整个社会因而受益,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具有收益和成本上的外溢性。

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这种竞争规则就是高校的招生考试制度,因此,高校招生本质上是对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的分配。“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每个公民都有平等进入大学学习的机会权利,但同义务教育相比,大学所提供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不是必需的,同时由于大学的数量和规模制约着大学的招生人数,大学在录取时要设定相应的条件,在符合相应的录取条件下实行优胜劣汰,体现为差别原则的平等。仅有一部分人能够进入大学学习,对于进入大学学习的这部分人来说,大学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可以平等使用大学所提供的各种设施,而对于被排除在大学之外的那部分来说,大学具有消费的竞争性,他们不能够使用大学的各种设施;同时如果大学接受超过一定数量的学生,将会导致整体质量的下降,学生所能享受到的教育服务质量将会受到影响。”39为解决这种消费的竞争性问题,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在生源计划设定、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考试标准设定等方面,设定一定规则对有限的剩余资源予以配置。以生源计划为例,高校招生的生源计划“将一定年度的招生指标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考生,形成当年的生源格局,其直接影响的对象为全体考生,而考生指标则是一定年度国家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的量化,因此生源计划实质上就是对量化了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的分配。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是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所能应用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等可以物化的资源和政策方针等制度化资源,生源计划一方面以制度资源的形式构成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对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的分配手段。

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是高校根据法律规定决定考生能否享有和适用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的能力,是对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这一社会稀缺资源进行分配的行为能力,根据公权力的理论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具有如下性质:

第一,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是一种公权力。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是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小,因此市场调节量小,必须由政府作为主要提供者,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也是如此。即便在教育比较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实现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投入的产业化,而是采取“以政府主导的公共教育制度,多年来一直沿着教育机会均等化和教育民主化的思路来加强和完整公共教育制度”,对于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投资“采取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的投资体制来维系公共教育制度的施行”。具体来说,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要承担一系列责任:一是投资教育事业。依据经济学理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无法由市场完全提供,必须得到政府的投资。二是分配教育资源。政府作为教育公平的维护者,负有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公平分配教育资源,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责任。三是维护教育秩序。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失序情况需要国家依法,甚至动用国家机器进行管理,同时,国家负有为教育活动提供良好环境的责任。

第二,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是社会自治公权力。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其所具有的教育管理权具有强烈的国家教育管理权力色彩,但随着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的自治能力的逐渐增强,高校招生自主权逐渐成为高校办学自主权一种必然选择。“从我国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来看,近年来,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从教育系统内部加速了高校法律地位的变化。一方面,原属国家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权正逐渐‘下放’给高校,导致高校享有部分教育权;另一方面,由于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市场化推动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体制改革,高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在这种形势下,国家与高校的一体化格局正在逐渐被打破,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与高校分别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也正在由管理演变为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非命令式行为,高校则为满足广大公众的需求以其享有的社会权力(教育权)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以一种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附庸于政府的身份出现在教育活动中。于是,在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领域,我们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希望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化地位,而赋予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无疑是这一环节的重要内容。”

第三,由于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因而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分配具有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双重属性。“对于个人利益,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相当于私人产品,被个人有效利用可以充分发挥人的个性,增强其支配自己生命的能力并为享有其他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创造必要的准备。相对于国家利益,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相当于公共产品,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发展能为国家提供更高品质的劳动力和科技成果,促进国家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领域存在的利益的双重属性如何协调,还应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条件而定。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需要凸显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社会利益;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教育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公民平等接受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权利,顺应这种趋势,高校招生的资源配置也要重视对个人利益的保障。

第四,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资源的分配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配置原则。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以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不能仅以营利为目的,应注重社会以效益,促进社会公平。但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发展也要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注重效率。总之,公平和效率始终是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决策的依据:“公平体现平等、公正、人权的基本理念,是人类社会最高的理想与信念;效率则体现为现实的利益、效果,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而且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权衡利弊得失,在二者之间做出正确和价值判断和选择,基于正确判断和选择的决策有利于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反之则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下降、公平失衡,甚至影响教育秩序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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