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与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高校之间的信念冲突分析

2015-05-13 15:34:4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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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教育部与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高校共同组成了实施联盟,且两者在政策信念体系就部分信念达成了一致(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逐步交由高校行使).但政策实践的运行轨迹还是清晰地将教育部与高校之间的“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力”博弈逻辑显现出来。2009年教育部取消了生源良好的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并允许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试点满三年的“985工程”高校对特别优秀考生不设研究生成绩卜限。然而两年后,教育部将这些宽松政策全部收回,不仅重申“50%”的限制,还首次为高校自主选拔候选人数设置了“原则上控制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录取计划数的120% ,最高不超过2000/>”的上限。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办学法人实体,高校既是接受国家委托进行人才培养的代理方,又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学术型组织。从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自主权兼具了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双界性”复合特征,也为高校在公、私两个领域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基础。当高校在公法领域履行职务时,如果缺乏合理的自律和他律机制,高校存在以私权名义规避公法原则的约束及责任的可能性。

在具体的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事务范围内,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力是政府赋予高校的公权力,一旦没有对各方权力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界定、分类和约束,在缺乏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条件下.高校在行使该公权力时完全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实可能,从而通过扩大政策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来谋取自身利益,这种自由裁量空间在缺乏合理的权力规制以及政策核心信念不明晰的情况卜势必导致高校抢夺优秀生源的恶性竞争和结盟联考的小研究生趋同现象。部分高校还有可能经不住诱惑而走上逐利的道路,甚至可能会不惜以牺牲或侵犯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一己私欲。因此,对于教育部与高校之间在自主权法权属性和权力分配这一政策核心信念中的冲突和博弈,只有在建立明确的法权规限、责任划分,吸纳更多的权力主体参与以及接受公开监督的条件卜才能得到有效地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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