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正当行使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分析

2014-12-18 11:56:2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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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是法律赋予高校自由裁量的权力,权限空间较大,严格意义的依法行使职权并不存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的行使更多的是遵循行政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进行。主要有两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和法律程序原则,下面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分别解析。

一是合理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行政主体可以积极履行职权,另一方面又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首先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要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作出最佳选择,体现法的实质正义。该原则体现在两方面,首先,要平等对待。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态意、滥用权力。对高校而言,在招生过程中应坚持“自由心证”,尽可能减少暗箱操作,确保实体权力运行正确。其次,遵循比例原则,该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帝土条款”。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目的合法;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对相对人造成的负担最少;对公益的追求要远大于对私益的损害。德国宪法法院在“限额案”中,充分运用了该原则。法院指出:“上大学的权利得以法律或基于法律限制之。且对于申请者自始所为之入学许可限制,惟有在纵已完全利用现有之教育资源仍属必须,而且未逾越绝对必要性之界限。"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过程中,高校的录取行为必须出于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实现人才培养之目的。录取行为的手段尽可能采取对考生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而且录取行为所追求的行政目的要大于对考生所造成的损害。通过强强联合、相互竞争进行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其目的可能是出于人才的培养,但所采取的手段方式显然对考生的损害不是最小的,所维护的公益也绝非超出对部分考生的限制所带来的损害。

高校正当行使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分析

二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一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保证裁决的中立;另一方面,必须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将该原则发展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适用于行政、刑事案件领域。该原则对学校活动的适用始于英国,英国法院认为:“机构的性质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行使权力的性质,如果它对合法权益发生不利影响,即须公正行使。”“自然正义原则同样适用于大学成员,包括学生在内。"我国的法制传统对程序比较忽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法院首次肯定了高校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正义是预防行政态意,保证实体结果公正的必要步骤。该原则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领域的运用体现在三方面。首先,要坚持公开原则。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公开意味着行政权力的依据公开,运行过程公开以及产生的结果公开。行政公开尤为强调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允许旁听、查阅文件等。在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中,高校不仅要公布招生简章,入围考生的名单,更关键的是要将招生过程公开,让公众清楚整个流程与操作,真正体现阳光招生。阳光不仅是最好的防腐剂,还是结果公正的保护罩。其次,要坚持参与原则。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对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结果有权提出申辩。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的运作过程是由高校与考生共同参与的过程,高校处于主导地位,但并不意味着考生完全丧失话语权。考生如果对招生结果有疑问,有权要求学校说明理由,提供录像资料,学校应当为考生提供听证及申诉程序。再者,要避免偏私。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没有利害关系,而且,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不得带有主观偏见。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过程中,如果招生人员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则要执行回避制度;招生人员不得私下与考生单方面接触,防止其作出有失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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