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用人单位)主导型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分析

2014-08-14 10:29:1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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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用人单位)主导型培养模式,是指社会用人单位在整个在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用人单位是需要什么样的在职研究生和怎样培养所需要的在职研究生的决策者,而其他参与在职研究生培养的主体则处于次要地位,由此所形成的一种研究生培养模式。

社会(用人单位)主导型培养模式的主要特征有:1.社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和对高层次应用型或开发型研究人才的需求,向高校提出在职研究生需求及培养计划,同时与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高校签订在职研究生使用协议或合同。2.社会用人单位根据协议或合同向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是高校提出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要求。3.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高校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制定在职研究生的具体学习计划,社会用人单位同时参与在职研究生的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设计。4.社会用人单位与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确定在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和招考形式,在职研究生的录取数量由用人单位决定。培养在职研究生的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职研究生录取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5.社会用人单位还可指派专业或管理人员参与在职研究生的指导,或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用人单位各指派一名教师作为在职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双方导师共同商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考试及社会实践等事宜。6.在职研究生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并以解决用人单位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在职研究生论文的首选课题。7.社会主导型研究生培养模式还具有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在职研究生除了在培养单位学习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外,还可以利用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去用人单位参观、实习,参与用人单位的生产实践、科技研发等。8.在职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顺利通过由用人单位和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双方指派的导师参加的答辩,并达到用人单位提出的规格要求即获得相应的学位。对于顺利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并达到用人单位规格要求的在职研究生,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就业。没有通过论文答辩或未达到用人单位规格要求的研究生,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安排就业。

社会(用人单位)主导型培养模式,实现了在职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的协同,有利于培养的在职研究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用人单位的需要,有利于在职研究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利于在职研究生培养的产学研结合,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服务社会。这种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尤其适合高层次应用型或开发型研究人才的培养。但是这一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太适合高层次学术型人才的培养。

上述六种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尽管各有利弊,但它们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参与在职研究生培养的不同主体对在职研究生培养的要求。这些培养模式在在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中存在,也在在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中存在,在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中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和个体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要求的多样化,都使得单一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难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因此高校(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政府也应积极倡导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多样化。

根据世界在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现阶段我国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选择应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应该实现政府主导型模式、高校(培养单位)主导型模式、学科单位主导型模式、导师主导型模式、研究生主导型模式和社会(用人单位)主导型模式等多种模式的并存;其二,在职研究生主导型模式和社会(用人单位)主导型模式是今后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发展的主要趋势;其三,政府主导型模式在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相关学科专业的在职研究生培养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其四,高校主导型模式应该在研究型大学或国家重点大学的人才培养中起主导作用;其五,学科单位主导型模式适应于高校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采用;其六,应该谨慎地有所选择地采用导师主导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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