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

2013-04-05 16:27:2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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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实际,特制定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名 https://www.eduei.com/cueb/

第二条 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科建设和博士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资格认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师德和协调能力。

(二)学术造诣较深、科研成果丰硕、教学效果良好的教授和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能够实际担负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凡初次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原则上男教师年龄应在60岁(含60岁)以下,女教师年龄应在55岁(含55岁)以下;学科建设急需、科研任务繁重且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授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教授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应熟悉本研究领域的前沿情况,能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科研成果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来,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过至少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在有说服力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并以第一作者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专著。

2、近五年以来,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过两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同时以第一作者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专著,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

3、近五年以来,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过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作为前两名获奖人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获奖人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其教学和科研成果应特别突出。近五年内作为主持人至少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过至少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并且近五年在有说服力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出版过至少一部学术专著。

(五)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取得的科研成果与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性质相一致;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六)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优良。申请者应具有在高校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经历,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填写相关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

1、凡初次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研究生部,同时提交近五年有代表性的专著一本、论文一到两篇以及科研项目、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

2、过去已被评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可简化评议内容,填写《博士生指导教师近年来科研情况表》。

(二)研究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表格报送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议组。

(三)学校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组建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议组,评议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包括三名校外本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视为评议组通过。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资格评议组的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名单逐个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遴选出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公示后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

第三章 招 生

第七条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学校总体规划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总量控制,由学校研究生部会同各学科负责人和相关院系确定各学科的博士生招生名额。

第八条 由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本人提出本年度招生数额的申请,研究生部会同各院系和学科负责人对申请者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历年招生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招生和招生名额。

第九条 博士生招生工作实行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根据招生结果,由博士生导师填写指导博士生任务书,提交研究生部录入博士生指导教师数据库。

第十条 博士生导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原则上应暂停招生:

(一)已经取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年终未通过学校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

(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的博士论文中,有一篇论文出现不合格评审意见者。暂停招生一年。

(三)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暂停招生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在教师聘期内招收研究生,退休即终止招生。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完成学校和院、系(所)有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三)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本人的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并严格控制学习年限;掌握培养环节,及时检查培养过程中各阶段计划的完成情况;负责安排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和积极从事各项科研活动,把握本学科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

(四)引导博士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博士生的综合素质;对博士生的业务学习和思想品德教育全面负责。

(五)在学科负责人的领导下,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的学术活动,参与制定和修订博士生培养方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为了加快博士生教育的发展并保证质量,学校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实行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博士生指导教师数据库,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年培养研究生的情况、历年和当前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科研成果情况、获奖和荣誉称号目录等内容,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每两年对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一次,以导师数据库的内容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研究生部将考核结果通知相关院系、学科负责人和导师本人,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由学科负责人牵头,建立各学科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发挥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的负责人和研究生部要督促和检查博士生培养计划的落实,做好博士论文中间阶段和最后阶段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新聘任的博士生导师,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相关文件的学习。所在学科点的学科负责人应对新任博士生导师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帮助,确实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部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一)被解除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未被聘用者。

(二)受到刑事处分,无法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的博士论文中,5年内有2篇及以上出现不合格评审意见者。撤销以后2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

(五)其他不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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