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优化生源结构,激励博士生安心学习和研究,提升博士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清华大学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新生奖”)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博士新生奖”面向全校所有学科当年拟录取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立,设奖比例向文史哲数理化生等基础学科倾斜。
第三条 “博士新生奖”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为100人左右。
第二章 评 定
第四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新生奖”由研究生院全面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院系协助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院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特点提出分院系“博士新生奖”当年奖励限额,院系自主决定本单位当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的奖励限额。
第七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博士生复试录取阶段开展,按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普博生三类分别在相应时间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博士新生奖”评定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九条 “博士新生奖”获奖名单应在相关院系网站和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博士新生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正式发布“博士新生奖”获得者名单。
第三章 发 放
第十一条 “博士新生奖”由校财务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第一学年内按10个月每月3000元发放。
第十二条 博士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新生奖”:
1. 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2.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3. 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5. 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
6.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第十三条 获奖博士研究生在“博士新生奖”发放期间休学或停学者,其“博士新生奖”从休学或停学审批后第二个月起暂停发放。
第十四条 获得“博士新生奖”的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同时享受博士生普通奖学金,可以申请减免学费以及“助教、助研、助管”等研究生三助岗位、学术新人奖、国际会议资助、学校综合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0年6月13日研究生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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