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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专业硕士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法律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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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科: 专业硕士   二级学科: 法律专业硕士

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走出当前困境的可行性对策分析

2014-11-02 14:46:5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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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当前形势下面临的以上现实困境,我们必须设计出一套相应的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从而达到当初设置这一专业学位的目的,培养更多高层次、复合型及应用型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人才的真正需求。针对以上问题,有以下对策:

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走出当前困境的可行性对策分析

(一)改革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招生制度

首先,应严格限制招生对象。为了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制度性规定,具有法律本科专业背景的毕业生不能报考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即应仅允许非法律专业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200年开始实行的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法学)政策应尽快取消,其不管是在培养目标还是培养方式上都显得不伦不类。如果这一新的政策是为了暂时缓解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的话,这也实在是不折不扣的“权宜之计”了,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这些学生3年以后还是要走上社会面临就业,而就业形势是一年不如一年,每年新毕业的学生以及积累下来的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只会越来越多,造他们毕业后面临的只会是更严峻的就业形势,因而这种一时逃避的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应该尽快废除。在职法硕也应该取消,或者在保留现有机制的情况下变更名称和类别,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在职教育类别而不再纳入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中来。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不允许法律专业背景学生报考,而在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却又对报考专业没有限制,同样一批法律专业学生,在他们应届毕业时不能报考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而在他们工作3年以后却又能报考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取得硕士文凭,这样一种制度在逻辑上就是很滑稽的。如果说在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能力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将其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提升教育或职业培训教育(具体名称可以再仔细斟酌),而没必要将其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扯上关系。在入学考试形式和科目安排上,应坚持目前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模式,指定专门教材和参考书目,实现相对的公平公正。

其次,在入学考试制度上,有学者建议应该改革入学考试的科目,认为拿考生从未学过的专业知识作为入学考试试题有失合理和公平,甚至还建议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模式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试作为选拔的尺度①。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入学考试的改革,考试毕竟只是一种手段,即使国家公务员考试也不能完全科学地衡量不同专业背景考生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而对于报考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考生来讲,其都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但都有从事法律职业的愿望,因而将法律基础知识作为入学考试的专业课反而是相对公平的,大家都在一个起跑线上,且对于己经接受大学教育的学生而言靠自学是完全可以掌握这些基础知识的,如果连这些法律基础知识都无法领悟的话怎么可能胜任进一步的法律学习而从事法律职业呢?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毕业生都会去从事公务员工作,拿公务员考试的模式来挑选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人才未免贻笑人方。

再次,应严格限制招生学校的数量。在理工科院校或一些地方院校开展法律硕十教育应该有严格的审查标准,不能不顾培养质量反而将招生作为学校创收的手段。限制学校数量不等于限制招生人数,由于目前对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仍然是供不应求,因而应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持或扩大目前的数量。但应集中师资等资源优势将招生学校的范围仅限制在政法类和综合性大学,集中力量从而提高培养质量。

(二)改革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培养制度

首先,应坚持现有的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并以该目标为指导改革课程设置,有区别地分类开设与学生本科专业联系紧密的一些特色法律课程,比如法律英语、国际货运代理、金融法、商业投资法等课程,使学生具有复合型人才的基本素质。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将法律相关职业道德修养作为必修课。

其次,教学方式上要注重实践性和多样化。增强案例教学的比重,所采用的案例应当包括典型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以及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普遍开设诊所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教学方式应以教师讲解、师生讨论、模拟庭审或者模拟谈判、书写法律文书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并适时邀请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实务专家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还要有选择地组织学生参与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实习、法律义务咨询等活动。

再次,在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师资安排上,应该和法学本科生以及法学硕士生有所区别,或者即使是同样的教师在面对不同的授课对象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因为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更注重法律实践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不一定非要安排教授、博导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所谓高级人才来授课,教授、博导或海归可能理论水平很高,研究能力很强,但他们的理论放到社会中却不一定实用,相当一部分可能只是纸上谈兵,侃侃而谈却空话连篇、毫无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建议各招生单位多安排既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又有谙熟的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承担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在本单位具备条件的师资力量中优先选择能胜任者,然后面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招聘讲课教师,在选择时要唯贤、唯能,而不要太看重学历、年龄、资质,更不能看关系。这样,便使学生能够有机会多方面地真正了解实务、了解社会,提高他们的应用能力,从而为顺利踏入社会并胜任以后的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还要加强对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在校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引导他们积极就业,充分发挥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优势。

最后,各招生单位也有必要反思一下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在校生的待遇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培养单位都对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收取相对法学硕士高出将近两倍的学费,而且在住宿、生活补助等政策方面也和其他硕士生有差别。使很多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面对沉重的经济压力,为了生存,很大一部分在校生不得不牺牲部分学习时间去打工或兼职赚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学生的精力,耗费了一部分本来就相对较短的学习时限。既然都是硕士教育,那么在培养机制上除了课程设置、授课方式及培养目标的不同以外,两者不应该有太大差别,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没有理由受到歧视性待遇。国家既然设置了这样一种教育制度,就有责任加大对该制度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人员、经费、硬件设施等方面积极投入,这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最终实现利国利民皆大欢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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