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
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现在的多数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
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法学在职研究生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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