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家斯柯纳曾说:“如果我们将学过的东西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东西就是教育的本质了”。所谓“剩下来的东西”,其实就是自学的能力。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法学是为了探讨法律规范的意义。因此,在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对规范意义的传输是不可或缺的,而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学教育者对规范意义的传输所占用的课堂时间往往太多。
其实,对于法律规范意义的掌握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老师讲授、学生记录的方式进行。因为学生通过课下的自学就可以掌握其中大部分内容,并且可以在自学过程中记录下自己所思、所惑的问题。概言之,在法律规范意义的学习阶段,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的角色应由一个讲授者转换到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角色。这样不仅可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过程中来,而且还可以有效地利用课堂时间解决他们在学习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当然,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在课下通过自学的方式掌握知识性内容的前提是其已具备较高的阅读能力。唯有如此,他们才能在课堂上提出自己的问题,并与老师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和探讨问题的答案。因此,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课程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因为这两种能力是在学习过程中有效地吸收知识、陈述意见和进行讨论所需要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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