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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专业代码:030105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争鸣

2015-02-25 21:26:2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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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争鸣

自中世纪商法产生以来,关于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立与民商合一的论争就一直存在。我国自清末引进商法以来,关于采用何种民商立法体例的论争一直持续至今。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法典编纂条件尚未成熟,我国大量的民法规范与商法规范多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我国既无完备的民法典,也未制定独立的商法典。口前,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需要,我国己经拥有了以《民法通则》为统帅,以单行法为基础的系统的、完备的民法体系,编纂民法典的时机己经成熟。在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备受关注,理论界因此掀起了一场关于民商立法体例的激烈论争。

以石少侠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有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基础、独立的调整对象、独立的立法事实、独立完整的体系,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民商分别立法实属必然。首先,商法的存在并不以商人阶层及其特殊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商法有其独立存在的基础。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为了维护当时新兴的商人阶层的特殊利益而出现的。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商事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中世纪商法所维护的商人阶层及其特殊利益己经消失,但现代商法仍有其存在的基础。其次,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虽然都调整平等主体问的财产关系,但民法所规范的民事主体及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与商法所规范的商事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商事活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别调整不同平等主体问的不同财产关系,商法有专门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此基础上的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别立法实属必然。

以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应将民法与商法统一立法,只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商法规范纳入民法典。}s7cozlo)首先,商法是为了维护中世纪商人阶层的特殊利益而出现的法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出现,从商主体己经普遍化,人人都有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现代社会己经不存在商人这一特殊阶层,从而为维护其特殊利益而产生的法律也就丧失了独立存在的价值,民商分别立法己无必要。其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问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问财产关系的私法,民法与商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相似性,受相同价值规则和价值取向如平等、意思自治、合法性等的约束。如果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部独立的商法典,将会造成两部法典在内容上重复与矛屑的尴尬局面,这既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还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最后,法典的编纂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且法典具有稳定性、不易修改等特征,这与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瞬息万变的特征格格不入。采用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在商法典之外制定了许多商事单行法,可以说,这些国家现在己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商法典。此外,一些采用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如意大利己经转而确立民商合一体例。这些都表明,民商分立己不合时宜,民商合一才是民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实践意义

通过考察可以发现,在采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立体例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商业贸易都极其发达,商业贸易实力也都位居世界前列,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不仅没有阻碍其商业贸易的发展,相反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在采用民商合一体例的瑞士、意大利等国,对外商业贸易是促进其经济快速发展的极大动力,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贸易实力也都名列世界前列。在市场经济时代,商业贸易的繁荣离不开完善的商事法律规范。无论是民商分立体例,还是民商合一体例,都能允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促进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两种体例都有各自的生存空问和存在价值。此外,通过对这些国家的商事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也可以发现,一个国家选择商事立法体例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其是否与该国的具体国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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