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学院式教学法与实用型或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的出现,不少学者都认为我国的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通过改革,使法学院培养的毕业生能够成为司法实践部门和律师界所急需的人才。
一种主流的意见认为,普通法特别是美国的普通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应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样板。在诉讼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由于诉讼法学具有特别强的实践性,因此,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引进案例教学法就尤显必要。甚至有学者主张用案例教学法完全取代学院式教学法。
毫无疑问,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不能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是,如果单纯采用案例教学法,而忽视理论的教学,既不现实的,也是不合我国国情以及文化传统的。因此,在我国诉讼法学教学中,应当注重学院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结合,既重视理论教学,又重视案例教学,而不能一提倡案例教学,就忽视理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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