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政策公平性的理论基础

2015-01-27 11:56:2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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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界说

何为公平?《辞海》中对公平的解释为:“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的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①现代汉语中公平一般是指处理事情时合情合理,不偏袒。社会上各种有关公平的问题,终归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公平是对某一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评价的尺度。

“公平”和“平等”是一对近义词,有时可以通用,但是二者也有着细微的差别。“公平”是规范性的概念,含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平等”是描述性的概念,重视数量和程度上的一致。平等与公平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平等是公平的载体,公平是对是否平等的一种价值判断,二者有一致性,例如机会的平等、竞争规则的平等都是属于公平的范畴。二者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平等是量的规定,强调“同”,而公平是质的规定,强调“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的存在为前提的,公平体现了人们要求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公平是以合理化为基础的。在评价各种社会关系时,没有差异不代表公平,例如对于年龄不等的孩子分配同样大小的苹果,看似公平,实则不公平;有差异也不代表不公平,按照年龄大小或者饭量大小分配大小不等的苹果时,看似不公平,实则公平。平等是客观的,公平是主观的,公平就是一种合理性的差异。

经济学中,公正是指“贡献和效率的相称”,政治学中,公正是指“权利和义务的相称”,法学中,公正是指“自然和责任的相称”。“公正是一种价值要求或价值原则,其含义是公平合理或公平。”①公平在逻辑层次上高于公平,更加具有抽象性。

迄今为止对公平的研究最为深入、最具体系化的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看来,公平是正义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理解为公正的道理,“是指符合一定的政治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行为,具有时代性。”②罗尔斯把公平看作追求和实现正义结果的工具,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中第一要义的价值,正义的主题则是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观念是对正义的主题的一种描述和解释,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罗尔斯试图提出的一种正义的观念。

2、教育公平的基本理论

人类社会自古便开始追求教育公平,孔子“有教无类”的主张,就是古代朴素教育民主思想的体现。在教育领域,教育公平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具有非常明确的价值指向。

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教育公平是指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社会的每个成员受到的对待是公正和平等的。我们通常将教育公平教育分为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起点的公平是指教育机会和入学机会的公平,每个人不论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和经济地位等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其目的就是要使人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竞争力,但是即使起点是公平的,结果也可能具有很大的差距,这是最低纲领的公平诉求。过程的公平是指所有的人在不同的教育部门和领域内经历和参与的性质和质量,受到的待遇都是平等的。国家通过各种制度和政策确保教育过程的公平,包括教育经费的投入、师资力量的公平等,所有背景的受教育者受到的待遇都是平等的。结果的公平是指学业成就和教育质量是均等的,消除所有的受教育者在起点上的不平等,并且使每个受教育者的个性得以发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也是目标层面的公平。教育公平的三个层次的含义与其逻辑顺序相一致,教育机会公平是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的前提,教育过程的公平是中间阶段的公平,是实现教育结果公平的保证,这三个层次的公平完整的反映了教育公平的内涵。从历史经验的角度来看,做到教育起点的公平相对容易,却难以实现教育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保证每个人接受较高质量的教育,从这种意义来看,教育公平既是一个原则,既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同时又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了解教育公平的基本含义和类型后,有必要深入探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教育公平的基本特征,以便能够更加彻底的理解教育公平。

首先,教育公平是主观价值判断范畴,是对教育平等状况的一种主观的评价。对它的认识和判断总会受到社会群体以及每个人的价值观和切身利益的影响,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不同阶层、不同阶级的人对教育公平的理解也迥然有别,从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事物也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教育公平是历史的范畴,具有历史性和继承性,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性质决定。教育公平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理论上是抽象的,而在具体实践中是具体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每一个时期每一个国家的教育家和思想家所提出的教育公平思想都是不断演进的,都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思想,有的是批判否定,而有的是吸取精华。

再次,教育公平是相对的范畴,具有相对性。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教育公平有着不同的内涵和侧重点,说明教育公平是相对的,造成教育公平相对性的原因有二,一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个人享赋的客观差异使得完全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例如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接受教育,对每一个受教育者而言仍是不公平的,因为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天赋秉性、智力兴趣爱好等都不同,这时如果用完全统一的标准去要求和考核每一个学生,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因为有的条件适合这种学生的同时,却不适合另一种学生,美国的可选择性教育的出现,正是为了适合不同学生发展的需求。二是教育公平主要是用来指导社会实践,是国家配置教育资源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资源天生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教育资源也不例外,当面对有限的教育资源时,重点中学的存在不失为一种保护公平的措施,重点中学可以充分发挥少数的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培养少数的杰出创新型或者多元化人才。

最后,教育公平具有理想性的特点。当有不公平的事物和现象存在时,人们总会去构建一种公平观,并且通过各种制度和体制将其体现出来。教育公平不但具有实然状态,更具有应然状态,虽然应然状态会受到具体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但是人们仍会不断追求,这正说明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教育公平具有理想性的特点。

3、罗尔斯的正义论

哈佛大学的哲学大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非常重视社会公平,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一一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①罗尔斯认为: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条件会影响人们的不同的生活前景,人们自出生开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享赋也会对其产生深刻的影响,然而人们却无法选择这种不平等。因此,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便是这种最初的不平等,为了处理基于出发点的这种不平等,以此排除历史和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它要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

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平等的对待所有的人,用于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其中,“平等自由”的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都要进行平等的分配。所有的人应平等的面对各种职务和地位,不平等的分配仅在能给最少的受惠者带来利益补偿的情况下存在,任何人或团体只有通过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进行谋利,才能获得比他人更好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公平的正义”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下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得到的也是一种公平的结果,从这点来看,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罗尔斯正义原则主要是为确定和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其核心思想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和基本自由,包括自由、机会、权利、财富,以及所有的为保障公民个性自由发展的客观条件,都必须进行平等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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