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独立于教师与学生的第三方,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似乎并不十分重要,实则不然,除过在形式上为课堂教学提供场所和设施,学校的一系列教学活动都对教学有效性起着直接或间接作用。主要包括:民商法学课程设置和对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设置
第一,就目前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设置来说,重复性内容偏多,一些真正有价值且重要的内容却被忽略了。这就造成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措手不及,不知该从何入手的状况。
第二,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课程设置中,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关于法律的实际运作及对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授课内容也多是从研究如何立法以及如何司法的角度出发,很少从律师的角度以及法律咨询的角度出发,实战意义不强。
二、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管理
大学是开放自由的课堂固然没错,但这种开放自由是思维、学术的开放和自由。学生对上课的不端正态度和认识除了导致自己没有学到知识以外,还会直接影响任课老师的情绪,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如此,教学有效性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目前存在于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堂教学中的问题进行了罗列和分析,不难看出,在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层面,学生自已、授课教师、学校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如何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民商法课堂教学符合教学有效性的要求,则是目前学校、师生应当共同努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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