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的成本归属

2014-10-22 10:26:1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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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的成本概念体系中,成本对象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需要对成本进行单独测定的活动。成本对象可能是产品,也可能是作业和服务。只有确定成本对象才能准确测定某项活动的盈亏和效率。

由于在职研究生教育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因此准确理解奖学金、助学金的成本归属是分析生均成本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如何对高等学校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分类。参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提出的11项会计原则,袁连生提出教育成本核算的三条原则,其中重要的一条是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又称为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即将某些对象上的费用成本与有关的收人或产出相配合,从而准确计算出一项产出的成本。对高等学校各项成本的分类,必须在确定成本对象之后合理应用配比原则。

在职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的成本归属

目前普遍被大家接收的观点认为,高等学校履行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三种职能。以上分析中我们已确定科研成本不应当被重复计人教育成本,因此学校科研成本和教育成本互相独立,科研是与教育服务并列的成本对象,科研成本与科研产出相配比。基于同样理由,考虑高等学校职能、经费来源和会计科目管理,学校社会服务也是独立的成本对象,社会服务成本与社会服务的产出配比。曾满超将教育视同经济生产,其中教育生产要素投人可以转换成预期产出,形成一种投人产出关系。与此类似,科研和社会服务也可以被视为经济生产,其投人和产出预期与教育服务完全不同,这一比喻十分有助于理解以上分类。基于前面的分析,高等学校中仍然存在一类既不进人教育过程,也不进人科研和社会服务过程,但又与这三种职能密切相关的成本发生,这类成本性质类似于学生杂费,我们可称之为“杂项成本”。其成本对象为一系列混合目标,包括医疗、餐饮、淋浴和交通等。例如大学中的餐饮面向教师、学生和职员,其成本对象为餐饮服务。基于配比原则,我们按职能区分成本对象从而可以将高等学校中的成本发生分为四类,即教育成本、科研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每一类都可以单独计算盈亏和效率并向成本投人方报告。

舒尔茨认为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属于“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不应当计人教育成本。他的这一判断对所有类型的奖学金都正确吗?在明确高等学校成本分类之后,我们可以逐项分析各类奖学金的会计来源和去向以解决这一问题。

(1)目前的在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属于“转移支付”类型支出,不属于教育成本。目前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北京大学向每一位硕士生(计划内,不以学习优秀为条件)发放研究生普通奖学金210元,此外还有副食补助60元和学校自筹补助40元。按照成本补偿理论收取学费之后,研究生教育成本将由学费加国家拨款构成,它们一起进人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收人科目。如果从同一科目中支出,付给每一名学生与目前普通奖学金性质完全相同的奖学金,自然会导致该收人科目总额减少,其实际效果完全等同于每人少收一些学费。这部分奖学金支出不进入教育过程,不属于教育成本,因为没有成本对象因而实际上根本不是高校的一项成本发生。

在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来源于国家拨款加学费的研究生收人账户,学生向学校交纳学费,学校通过普通奖学金返还部分学费,其结果完全等同于少收学费,确实相当于一种“转移支付”。对于这类学费,舒尔茨的判断是正确的。

以上类型的“转移支付”的实际结果相当于少收学费,但一收一付却增加了两道不必要的行政环节,从而导致管理成本增加,这是一种系统性浪费。

(2)来自校外其他账户(如校外基金会)的在职研究生奖学金,不是以上类型的“转移支付”,也不属于教育成本。例如学校自身财务账户之外的某基金会,为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而给予物理学研究生某项奖学金,对于该基金会而言,如果收到报告或考察后了解到捐助效果良好,捐助目标达到,则财务活动就已经结束。这类奖学金显然与以上“转移支付”类奖学金有所不同,其成本对象为基金会捐助目标。由于这类奖学金直接向学生付出,学校研究生收人账户只收到在职研究生学费,并不能确证学费来源于这部分奖学金。因此,这类奖学金虽然客观上形成对学生的帮助因而从广义上看是对学生的帮助,但从严格意义上它并未进人在职研究生教育过程,不属于教育成本。与此有所区别,如果基金会捐助物理系一套仪器供研究生进行教学实验,则这笔捐赠就进人在职研究生教育过程因而属于教育成本了。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以各种合法目的或仅仅因为在职研究生的身份而给予研究生资助,这是个人资金使用的自由。这部分经费虽不是教育成本,却对在职研究生有很大帮助。学校必须予以良好的动员与组织以吸引优秀生源,这样可以在未来获得毕业生捐赠和学术声誉方面的收益。

(3)在职研究生在其学习阶段中根据工作性质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作者,也是学生。研究生作为研究助理参与研究,是研究过程中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在项目研究中参与劳动,项目资助方应为学生的劳动支付工资。这是给予在职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方式之一,资助的实质是参与研究工作的工资。按以上高等学校的成本分类,这类助学金属于科研成本,不属于教育成本。

(4)学术性在职研究生在毕业之后有很大比例成为高校教师或研究者,在研究生阶段给予学生适当的教学训练十分必要,这是为学生未来的教师生涯所作的重要准备,也属于一种“干中学”过程。在教学活动中,研究生既是实习教师,也是学生。学校可以聘请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为本科生批改作业、考卷,担任习题课和研讨班教师,在职研究生在这一过程中成为学校本科教学中的劳动力,学校应支付工资。按以上高等学校的成本分类,这一类的助学金进人本科生教育过程,属于本科生教育成本但不属于研究生教育成本。

(5)在职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一方面进行管理工作实习,一方面成为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力,学校也应支付工资。研究生既是(实习)管理者,也是学生。学校给予在职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助学金性质也是工资,因此应当直接计人学校管理成本,并进一步按管理职能细分再次归人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本。与此有所区别,学生如果担任食堂助理而领取工资,则其资助属于学校的“杂项成本”类。

在职研究生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和“干中学”过程使得在职研究生学费定价以及科研取酬、教学取酬、管理取酬必须被同时考虑而不能单方独进。在职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性质应是在职研究生参与劳动的工资,不应仅仅因为研究生这一身份给予普通奖学金,因为这类奖学金在财政方面属于一种无意义支出,还会造成教育浪费。在职研究生资助来源应当是在职研究生劳动受益方,如研究项目的资助者,或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和管理工作的学校。学校给予在职研究生科研、教学和管理助理资助是为给予在职研究生实践机会,促进“干中学”,同时减少学校聘用熟练教师的人力成本。国家资助在职研究生的直接目标是完成目前科研项目;间接目标是为保证基础研究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充足供给。

明确这一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给予研究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都不属于研究生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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