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13年7月31日)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3、体检符合我校规定的标准。
资格审查:
1、华东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应填写《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可在"学位中心"主页下载,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其照片上加盖公章,并对其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政法系统人员由省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2、考生到我校研究生教育院咨询室(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长宁校区内17号楼101室)进行资格审查(选择外地报考点的考生在复试时进行资格审查)。
3、考生办理资格审查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的资格审查表三份。
4、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入学考试及录取:
1、考试科目:共计3门。其中外国语(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2门为全国联考,在初试时进行;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自行命题,在复试时进行。
2、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地点由各报考点指定。
3、复试:初试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持复试通知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包括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在内的复试(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4、录取:初试、复试和体检合格者,择优录取(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
教学培养和学位授予:
1、学制:三年,其中授课时间为两年。
2、学习方式:本地学生每周授课两天(双休日及工作日各一天);外地学生每学期集中授课六周。
3、住宿:外地学生课程学习期间可申请住宿。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费用自理。
4、学位授予: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成绩合格,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