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4-05-27 11:21:41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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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二、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有关规定。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如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可另行组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能通过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学科相对集中组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特殊情况下没有条件组织集中答辩的,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三人组成时不应包含导师,四人以上组成时可包含一位导师);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主席由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指导教师可作为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主席;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被抽查时,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的亲属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五、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论文学术评议书;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论文答辩会记录;

6、硕士学位审批表(学校统一打印);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第十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但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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