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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23年9月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通知

2023-08-30 10:13:3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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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长江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9月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拟申请学位研究生确认:

9月1日(第一周周五)17:00前,拟申请学位研究生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学位,包括确认系统照片是否与学信网照片一致(学信网学历照片确认,特别注意,学信网照片下如有问号,点击该问号后,显示录取照片和学历照片不能判定为同一人,请即刻联系学位办;如提示为“没有学历照片”,则自行到新华社加急采集;如没有录取照片,请务必联系招生办公室)、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个人信息是否有误、开题与拟授予学位时间是否达到文件要求(博士间隔18个月、硕士间隔12个月)、是否通过中期检查、研究成果是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等。

特别注意:

(一)9月2日起,管理系统中学位申请功能将关闭,未于9月1日17:00前在系统中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将不能申请本次学位。

(二)根据有关工作计划,今年12月有可能不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是否召开,需待学校会议专题研究后确定),为避免给学生的求职、就业造成影响,请满足申请学位条件的2020级及以前研究生、2021级3+1+2的研究生,在9月学位申请时,应申请尽申请。

研究生成果上传及确认:

9月1日前,(1)申请学位研究生应将其资格论文扫描件、专利证书扫描件、中文核心论文证明、SCI收录证明等申请学位文件,统一提交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未提交资格审核材料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学位);(2)导师确认其科研成果真实准确;(3)学院完成申请学位研究生的资格审核,最后统一确认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名单,并将名单汇总表(已经答辩通过但未授学位(毕业)的研究生也必须提交,否则不能申请学位)或提前毕业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附件1-1,附件1-2,其他材料由学院存档)。

申请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次查重:

8月26日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完成第一次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请各学院导出知网文献检测情况-查重系统导出附件2,并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已经答辩通过但未授学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提交)。第一次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需在论文送审前完成。

学位论文评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严格落实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于8月27日前完成学位论文送审(寄出送审稿),于9月11日前完成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送审工作(送审流程结束),并将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3)及匿名评审评阅书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已经答辩通过但未授学位(毕业)的研究生也必须提交)。

特别说明:1.研究生院已经通过正常的采招手续,为硕士研究生采买了第三方论文送审平台(即国研平台)。相关价格为:硕士研究生300元/篇次,博士生550元/篇次。该系统的信息回馈时间为21个自然日。

2.按照相关规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审过程中,如评审结果为2A、2B、A+B、A+C以外情况的,需要二次送审;A+C如不二次送审,需填写附件9《争议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并由学院留存。因此各单位务必预留二次送审时间。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安排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于9月12日前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安排表(附件4)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9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并将研究生答辩结论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如学位论文被评定为“修改后通过”等次,学生需按要求填写附件10《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记录表》,并由导师签字确认通过,附件10由学院留存,并作为省抽检不合格论文重要处理依据。

(二)第二次论文复制比检测

9月15日前,各培养单位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定稿进行第二次复制比重复性检测,检测不合格者推迟授予学位(硕士论文文字复制百分比<30%,检测结果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复制百分比≤15%,检测结果视为“合格”,否则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导出知网文献检测结果,并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已经答辩通过但未授学位证(毕业证)的研究生必须提交)。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9月15日前,各培养单位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本单位2023年9月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附件5、附件6)(注意,附件5/6已经更改),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拟审议通过名单(已经答辩通过但未授学位证(毕业证)的研究生也必须提交,否则不能申请学位)。

(四)所有申报材料截止受理时间

9月15日(周五)17:30。

9月学位评定委员会预计于9月20日前后召开(视学校工作安排情况,或有微调)。考虑到学位委员会材料制作、审核、印制的需要,至少需要预留一周时间进行上会材料制作。

因此在9月15日(周五)17:30之后,不再受理任何新的9月学位申报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名单:

9月20日左右,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2023年9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并及时公布发文和提交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登记研究生学位信息:

9月20日前,各培养单位组织通过研究生院审核的申请学位的研究生按类型填写《研究生学位信息上报汇总表》,将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附件7)、学位信息核对单(本次学位申请,拟申请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研究生学位信息,并在系统导出、打印研究生学位信息,学生本人签字,如未打印研究生学位信息,将不发学位证)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同时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定密汇总表》(附件8)电子版、纸质版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所有申请学位(毕业)的研究生也必须提交,否则不能上报学位信息)。

学位授予工作主要环节时间安排:

主要环节

时间节点

报送纸质表格

上传信息系统


1

申请学位研究生确认

9月1日前


信息核对及确认

2

毕业、学位申请资格审核

94日前

附件1-1,附件1-2

申请学位支撑材料

3

论文第一次复制比检测

8月26日前


附件2

4

论文盲审送出的建议时间

827日前



5

论文盲审送审收回盲审意见

9月11日前

附件3

附件3、评阅书

6

论文答辩安排

9月12日前


附件4

7

论文答辩

9月15日前


答辩组成答辩记录及结论

8

论文第二次复制比检测

9月15日前


附件2

9

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建议授予学位名单

9月15日前

附件5、6

附件5、6

10

截止接收6月学位委员会材料

9月15日17时



11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学位授予名单

9月20日左右



12

登记研究生学位信息

9月20日前

附件7、8,学位信息核对单

附件7、8,学位信息核对单

注:学院可选择报送纸质文本或加盖学院电子章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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