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分析

2015-03-11 14:47:21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字号:

就行政权来说,权利法定原则具体体现为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其基本涵义是:任何行政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承担法律责任。该原则对于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的约束在于应在法律上明确高校究竟有哪些权力,即公立高等学校涉及国家教育资源的配置,高校招生权力并非由学校独占,应由国家和学校共同行使,法律应该明确国家与学校的权限范围。作为成文法国家的德国,非常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备,对于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招生有很多法律法规保障。例如《联邦德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总法》第30条规定:"招生名额由州法确定……州主管部门要求各高等学校首先就招生名额提出设想。在各高等学校的报告中必须按第29条第1款的统一原则,说明计算教学能力的方法。此外还必须阐明在校学生和一年级新生的数目,学术和艺术人员的数目,以及每个人员实际开课能力的情况。遇有第29条第2款情况时,还必须对是否在现有资金范围内己挖掘了所有的教育潜力予以说明。"1972年德国联邦与州之间达成高校入学名额分配协议,规定各州统一的高校修业申请和录取办法,并设立高校入学名额分配中心,负责联邦范围内的学额分配工作。1985年巴伐利亚州、西柏林、不莱梅等十一个州达成((关于高等学校入学名额分配的州际协定》,对分配中心的法律地位、招生人数的确定、招生方法、分配方法、择录方法、分配定额、特殊分配方法等作了专门而具体的规定。134正是德国具体而明确的招生考试法,使得招生环节的各个主体能各司其职,共同保证招生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我国高校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招生权限方面的制度多是沿袭习惯或教育行政机关的较低位阶的临时规定而实行的。学校的权限处于不明确状态,容易导致高校招生的随意性和模糊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高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

我国现行招生考试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滞后、立法层级较低、立法漏洞等问题,使得与招生考试有关的各主体责、权、利不清晰,导致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出现很多混乱,为腐败和舞弊创造了机会,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考生利益。为此,国家应当尽快出台高校招生考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确规定高校招生考试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权限、职责以及招考标准、程序、救济等事项。具体来说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法律制度应通过以下几个层次的立法加以构建:

第一个层面:法律层次,即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作为国家教育考试的基本法律。2002年4月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教育部考试中心、重庆招生办公室和西南政法大学组成课题组,开始了"教育考试立法问题研究",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课题组于2004年10月完成课题,并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考试法》(建议稿),随后通过了专家初审。根据建议稿国家教育考试的范围限定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的普通与成人高校入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自学助学考试相结合的教育等国家教育考试。"建议稿分八章77条,总则确立了立法目的及依据、考试原则、公民应考权等内容,分则全面规定了考试主体、试题命制、考试组织与实施、成绩评定与考试信息管理、考试安全保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135年过去了,建议稿数易其稿,目前己经进入立法调研阶段,我们期待在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之后,能看到一个完善的法律,以弥补我国教育考试立法的空白。

第二个层面:行政法规,在教育考试法律颁布之后国务院应当出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中学、招生考试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考生的权利义务,细化招生考试各环节的程序要求,明确招生考试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形式,明确考生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三个层面:学校规章层面,高校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规定》,明确学校负责招生信息发布、考生信息审核、考试(笔试、面试)组织、考试评价、考试监督各环节的人员构成、活动方式及违法责任,明确考生的权利义务、校内的咨询、救济机构及校内救济方式等内容。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 温馨提示:本文由作者在职研究生信息网创作,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禁止转载。

2024在职研究生千货攻略

  • 上班族必选8个专业
  • 一年备考《时间表》
  • 我的“上岸”分享
  • 院校简章一览表
  • 在职研真题解析
  • 在职研政策及内幕
一键领取

注意:打开微信授权后 免费获取

评论0

“无需登录,可直接评论...”

500字以内
发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