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校也加入2014年全国研究生新生学费调整“大潮”

2014-04-08 13:45:0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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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研究生新生学费的整体上调,2014年4月,吉林省也出台了有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新标准。据悉,对研究生学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今年秋季新入学的研究生将按新的学费标准执行,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研究生学费保持入学进标准不变。

公布的新收费标准规定了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校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学费不超过10000元。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于考虑到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设置不确定性强以及培养成本差距较大等因素,所以暂不作统一规定。原有专业将继续按已有政执行,新增专业,则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研究生收费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教育部批准的学制年限。实行本硕博连读或硕博等连读的,分别按各不同学习阶段学费标准收取。各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制时间,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明确告知学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吉林省高校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研究生课程班学费、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学费、研究生住宿费、研究生入学考试费、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费、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费、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费以及高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体检费等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也就是“老办法”执行。

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在校研究生除国家规定的奖、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政策外,各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依照“新办法”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执行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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