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过程中城乡公平问题分析

2015-06-30 16:22:2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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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中,由于地区间、城乡间差距的客观存在,城镇子女与农村子女相比,无论是就近人学,还是自行择校,其进入省市重点中学学习的机会之可能与差别明显较大。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对于中学规格的限定,就无形中剥夺了众多优秀的农村学生通过这一渠道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体现出城市与农村之间教育的不公平。从各院校规定的招生对象和条件来看,在全国或国际性奥赛、科技创新大赛、电脑制作大赛等赛事中有获奖经历,在文学、语言、书画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并获有较大奖项(如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等,是各院校明文规定的报考条件。

据统计,将奥林匹克竞赛或其他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奖明确作为报考资格的高等学校有34所,占85%;其中明确提出获非一等奖者需2项以上的高等学校有18所,占45%。事实上,这些硬性条件与必备资格,无疑又为城市学生“中第”增加了沉重的祛码,而再次将农村子女无情地置于弱势群体的位置。因为就所占教育资源而言,城市学生优势明显,农村学生则缺乏必要的甚至可能是基本的现代化教育机会。譬如,多媒体、计算机网络资源尚远未在农村得到普及;就生存、生活条件而言,农村子女在素质教育方面也处于相对劣势位置。因此,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对地区、中学以及其他招收条件的硬性限定,就有意或无意地酿成教育不公的现实,使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拓宽录取空间、促进教育公平的初衷发生了颠倒性变化,不利于招生制度朝科学的方向转变,也不利于整个教育改革的健康进行,这与大众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发展要求是极不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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