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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诉讼法学
专业代码:030106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的品格与态度分析

2014-12-04 20:46:5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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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在经历了十多年反复的讨论、试验、设计、审议后终于落下帷幕,开花结果。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成功修改凝结着立法机关、刑事执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心血,而其中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的研究更是功不可没。回顾前后两次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修改的漫长经历,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深切体会到,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理想、理性和执着对于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步伐是何等重要,理想、理性和执着是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应有的品格和态度。

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修改之所以会经历那么漫长的过程,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修改始终面临着无法避免的三大冲突—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与有效控制犯罪之问的口标冲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和不同部门国家权力之问的冲突。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冲突,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理想、理性与执着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成功修改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对于刑事司法现代化理想口标的追求,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修改就会在冲突面前裹足不前;如果没有面对冲突的理性态度,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修改就可能成为无休止的理想空谈;如果面对冲突没有对于司法真理的执着坚持,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修改也难显闪光之点,取得实质性的进步。

刑事司法现代化是一种理想,一种可实现的且正在不断实现的理想。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首先需要把这种理想传导给人民大众、传递给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的设计者、决策者。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领域经历过许许多多司法理想主义与司法现实主义的讨论,也有过许许多多“国标论”(国际标准论)与“国情论”的争论,理想与现实的冲撞在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领域从未停息。

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理想不是无源之水的空想,不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也不是肆无忌惮的狂想。在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理想主要来自两个源头:一是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刑事司法的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二是联合国制定或认可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发达国家在刑事司法现代化力一面取得的成就,联合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基本上反映了刑事司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人类追求正义、控制犯罪的良好愿望。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或者说进程较慢。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的研究者们通过对发达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及其理论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考察、学习、研究,看到了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力一面我国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看到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差距。于是,在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界逐渐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想。为此,学者们不仄其烦地传播、介绍、阐释国际上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立法、制度和实践,研究、论证、宣传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讨论我国学习国外经验、实施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结合中国国情,设计刑事司法改革的蓝图和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路线。尽管所做的这一切,有时被质疑为“西化”、“西力一化”,在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领域也始终存在不同的声音,但总体来看,以法治发达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口标,加速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缩小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上的差距,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领域的共同理想。一部部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修改的专家建议稿、刑事诉讼模拟法典的推出,便是这种理想的具有代表性的集中体现与系统表达。

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现代化理想影响了人民大众,影响了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最终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决策者。人们对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力一面的外国经验和国际立法由无知、排斥、怀疑,逐渐变为感兴趣、重视、研究,并予以客观的评价和积极的借鉴、吸收。这次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成功修改,可以说就是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现代化理想的阶段性实现。新法中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公开宣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等等,都是刑事司法现代化重要的标志性成果。回顾以往,倘若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缺乏理想,没有对于理想口标的追求,就很可能孤陋寡闻、夜郎自大、固步自封,将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的研究囿于对既有法律与实践的阐释论证,改革的研究就不会允满激情,就不可能大胆提出具有现代化意义的改革构想。如果缺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理想,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面对三大冲突,就不会坚持将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提高程序公正水平作为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口标,就不可能大胆地为诉讼参与人争取权利和权利的保障。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理想,成为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动力,在刑事司法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固然,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理想对于推进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仅有理想只能带来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热情、冲动甚至狂热,不可能对刑事司法现代化产生实际的推动作用。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还需要理性,因为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是一项科学研究,科学任何时候都需要秉持理性的态度。理性是一种能力,但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的研究来说,又是应有的-种品格、一种态度。

理性在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中首先表现为对于国情和当下实践的尊重。一味从理想出发,从既有的原则出发,不顾中国特有的国情,试图通过激进的改革,修改出一部完美无缺的达到刑事司法现代化最先进水平的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典,构建出一个尽如人意的刑事司法制度,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态度,是一种法学研究的鸟托邦。在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修改中,许多学者进入刑事司法过程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倾听第一线政法十警的体会和呼声,与地力一司法机关一起实施了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的实验项口,从事艰苦的实证研究工作,这一切都允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中的理性态度。

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理性又表现为对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利益的兼顾,而不是偏激地强调一端而轻率地否定另一端。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要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价值,要兼顾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种利益,要兼顾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与中国现实国情两种因素。面对如此之多而又难以解决的冲突问题,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必须审慎权衡,寻求平衡。

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理性还表现为对于研究本身的自省。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者并非先知圣人,其研究过程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研究的过程与结果难免发生谬误而不自知。而且,真理是被逐步认识的,寻求真理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纠正错误的过程。因此,作为研究者个体和整个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界,都要时时自省,经常检讨自己。在学术研究领域无论地位高低,影响大小,都应服从真理,随时纠正偏识,勇于放弃自己的错误观点。学术界曾经认为刑事证据具有阶级性的属性,也曾经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就是生产线上的三个车问,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合作关系,还曾经认为刑事诉讼所要坚持的人权保障理念就是或者仅仅是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但随着研究的深化,学界自我检讨,逐步意识到了这些认识的错误或者偏狭,并且果断地放弃了这些过时的见解。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其政治性不可否认,但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必须永远坚持理性的精神和态度,不可情绪化、意识形态化。正因为坚持理性的态度进行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受到了实践的高度尊重,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两次成功的修改都大量吸收了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成果。实践证明,只有理性的研究,才能真正得到刑事司法现代化实践的尊重。

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除了需要理想、需要理性,也需要执着。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而言,所谓执着,就是在有关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进步的问题上,在各种价值和利益的冲突面前,敢于坚持真理,坚守自己的信仰,坚持自己的立场;对于自己追求的刑事司法现代化口标孜孜以求,不舍不弃。

作为探索真理、服务实践的学术研究,本来只要贯彻学术自由、百家争鸣的力一针就足矣,所谓执着,允其量是指作为学者的个体的意志品质而己,无关整个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况且,学术领域里对于真理的执着追求比比皆是,非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领域的独有现象。然而,不同的是,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学者们所进行的应用性研究经常会触动司法体制、机制或者权力部门的敏感神经,经常会使人们己经习以为常的政策、原则乃至潜规则受到质疑和挑战;作为应用性法学研究,出于学者的正义感、使命感、责任感,有些研究还不得不闯入在当时可能被认为是“禁区”的领域。这样,有些研究和见解就可能不被官力一理解和支持,有些真知灼见就可能受到实践部门的批评和反对;有些时候学者们的研究发现了真理,形成了共识,而且这种真理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但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仍可能反应冷淡,不感兴趣。面对这样的情势,整个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界就需要一种执着的品格,一种坚韧不拔的品格,不因“禁区”而不研究,不因不受重视而放弃,不因遇到阻力而退却。事实上,正是这种执着,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为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做出了难能可贵的贡献。学界执着坚持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免予起诉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修改时这两项制度被废除;学界执意闯入冤假错案这个研究“禁区”,揭示刑事错案问题,实践部门从忌讳到承认,现在从上到下都建立了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这次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再修改过程中,又是学界的执着,“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终被写入法典,以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为特征、以排除程序为保障的非法证据规则终于正式确立,己经在“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十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被省略、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修正案草案第一稿中仍被删除的“威胁、引诱、欺骗”三种严重的非法取证形式最终又在新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中得到恢复。可以肯定,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执着,此次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修改不可能有今天这么多闪光点。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步不能缺少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这样一种执着。

当然,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研究的执着应当是理性的执着,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狂妄自大与固执己见。它的执着始终应当悟守正义原则,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它的执着应当是在审慎对待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矛屑和冲突后提出并坚持的理性主张;它的执着应当是时时不忘中国国情的实事求是精神;它的执着还应当是体现科学智慧的理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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