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指导思想下,为实现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而形成的在职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诸要素构成的运行方式,是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种总体性的表现。诉讼法学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适用性,要求掌握比较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的诉讼法学知识,毕业后能够胜任诉刑事诉讼法教学、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实务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随着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到“大修”,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为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血液,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活跃在我国司法的各个领域,但也应该深刻的认识到,现行的我国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理论与实践本应是互动的,诉讼法学的实践性,使得其在职研究生培养过程在关注理论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即使是诉讼法理论研究,其理论来源及关注点也应该是日常的司法实践,然而在我国的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中(尤其是学术性研究生)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往往得不到重视,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
2.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我国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教育中实体法教学与程序法教学偏重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能掌握完整的程序法知识的基础,导致教学效益的事倍功半。
3.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脱节。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在职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着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严重脱节的现象,诉讼法教学中的理论教学,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重知识轻方法,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相互脱节,以致出现法学理论上的矛盾现象。
4.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脱节。在我国的诉讼法在职研究生培养中,对于诉讼法的理论的教学研究,有关国内法的与有关国际法的存在脱节现象,法学基础理论学界忽视国内部门法和国际法的情况更为明显!国际法的缺位对于我国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十分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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