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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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专业代码:030103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究生培养途径初探

2014-06-19 10:30:1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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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至立指出:当前学位与在职研究生教育面临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务之急是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这一要求切中时弊。我们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科建设经过多年来不懈的努力,在上级领导的关怀和兄弟院校的帮助下,在硕士点建设基础上,于1998年获得了该学科的博士点。我们非常珍惜这个博士点的取得,同时更重视该学科的建设。现在,我把近几年我们学科组成员所想和所做的,作一个简单的汇报,并结合陈至立的讲话精神谈谈我们的体会,期待获得同行和同事们的指教。我们认为,要建设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应该注意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克服困难,不断进取

要明确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生培养在建设宪政国家和法治政府远大目标下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信心,克服困难,不断进取。当今世界处于剧烈的变革过程中,虽然有历史的曲折和局部的倒退,但总的趋势非常明显,那就是全球化、市场化和民主化,或用一语概括之:现代化。全球化与其说是今日世界有目共睹的现象,不如说它是早发端于19世纪资本运行之全球化到今日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形式,呈现出更加波澜壮阔、更加文明的形态而已。市场化在二次大战之后大大加快了速度,从GATT到WTO,就生动地反映了这一变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及俄罗斯将加入WTO,说明市场化目前还在继续大踏步推进。民主化是与全球化、市场化几乎是同步进行的,民主化是全球化、市场化催生的自然结果,是全人类追求自由、平等、人道等合理要求的必然产物。当代世界的现代化具有广阔而深刻的涵义。除了器物(物质、科学技术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现代化之外,更重要、更深刻的现代化是指人类生活方式、人际关系以及思维方式等器物之外的现代化,其中制度现代化(以政治法律制度为核心)则是最稳定、最恒久、最有价值的现代化。回顾和总结历史,可以认为: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奋斗史从其最深刻的本质来说,就是在国际潮流的冲撞搏击中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其中包括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国家的独立,但制度现代化探索和实践的历史还刚刚开始。这中间我们又经历了许多曲折,并付出了相当沉重的代价。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我们终于领悟到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的弥足珍贵。到上世纪末,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明确目标,广大民众和法学家们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政府的渴求终于浮出水面,并得到了党的领导的有力支持。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9月15日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完整地提出了在我国如何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具体任务。他首先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同时,又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这就清楚不过地告诉我们宪法与行政法在当代中国制度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重要性。法制的进步和完善,一步也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宪法与行政法的进步自然一步也离不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的指导。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的培养意义就不言而喻了。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和法治政府高度来认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的意义,才能增强信心,克服困难,知难而上,持之以恒,不断进取。

二、坚持标准,把好各个环节

从国家《学位条例》等法律规范角度研究国家对法学博士在职研生的要求,充分认识到培养具有本法学学科学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尖子人才,是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的目标和标准。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学位制度是近现代西方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与中国传统教育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产物。上世纪30年代,当时的中国政府曾仿效英美教育体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苏州大学前身东吴大学则更早于1926年起培养中国最早的法学硕士生)。这是中国现代学位制度、法学学位制度的开端。但由于旧中国处于落后状态,学位制度最终没有认真施行。新中国成立后,教育事业有了发展,但也遇到曲折,在学位制度方面亦然。1979年,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提出了“要实行学位制度”的主张,我国很快恢复了研究生教育制度,并建立和完善了学位制度。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这一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法学学位制度的成就极为辉煌,培养了大批法治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尤其是法学博士点既成为教学中心,又成为研究中心,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培养高层次法学专门人才的基地。博士生培养质量是衡量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我们对于博士生培养的目标就是使他们成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人才,创造性应该是新一代人才的最基本特点。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困难很大,这就需要导师们把握好各个环节,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把培养质量放在首位。

三、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博士在职研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就是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过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入学资格,应具备良好的理论功底和独特的知识结构背景,要不拘一格选拔优异的有培养前途的人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所谓高层次人才,首先就在于其高质量。为此,必须在学生来源上把好关,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在我看来,所谓科学人才观,也就是全面的质量观,要强调德智体全面衡量的标准。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要防止招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引诱,保证最优秀的人才能进入博士生队伍;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出现片面的人才观,以为只要有优异的专业知识和学术造诣,或者简单地看已经发表多少论文,其他一概不顾,那么畸形的人才苗子很可能中途夭折,或者最终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在近几年招生中,我们注意生源的丰富性,也就是说注意不拘一格选择人才,不要搞清一色。要吸收从学校到学校的有浓厚理论兴趣的人才,也要吸收从实践工作中坚持理论学习和研究的人才;要招收那些长期与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打交道的学生,也要注意考察从别的领域或具有其他领域专门知识而又对本学科有特殊兴趣的学生。他们在一起学习,可以知识互补,取长补短,相互启发,触发思想火花,往往收到异常优异的效果。当然,他们必须有最基本的共同的专业语言,这是最起码的条件。

四、关注实际,解决现实问题

关注实际、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应该成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生科学研究的起点和重点,实证的调查研究方法不可缺少,应该作为博士生的基本功训练。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以思想指引行动、影响行动乃至推进行动,实为思想者的天职。用霍克海默的话来说:理性的社会科学“不仅仅是人类当下事业中显示其价值的一种研究假说,更是创造出一个满足人类需要和力量的世界之历史性努力的根本成分。”

因此,作为以成为思想者为目标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在职研生应该关心社会实际问题,把解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作为第一位的研究课题。如前所述,中国20世纪经过千辛万苦解决了民族独立问题,现在已初步建设成为经济小康的社会,但是民主法制与政治现代化问题还有许多具体制度和环节没有解决。尤其是我们真正达到建设宪政和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这方面,说任重而道远并不夸张。例如,我国经济在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时期,同时也出现了贫富悬殊、分配不公、腐败滋生等问题,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过程中出现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公共权力沦为开发商牟利工具等现象。为此,宪法修正案特别规定了只有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方可对私有财产或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随之,相关行政法也必须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为避免“公共利益”不至于再成为权力滥用者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借口,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迫切需要对宪法与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就迫切需要法学家对“公共利益”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作出科学的解释。对此,前一阶段我们在博士生、硕士生教学过程中及时地把“公共利益”问题引入课堂讨论内容,讨论非常活跃,并写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文章。再如,我们注意及时获得国家立法信息以及各地学术信息,及时围绕有关课题进行研究,例如对于立法法草案、行政许可法草案、紧急状态法草案等我们学科点都曾经认真组织专题讨论,取得了明显效果。古人云:“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入耳。”我们主张研究生要善于捕捉有意义的实践性强的课题,不断练兵,水平提高就快。有的博士生这样说;“我们的学科与北京息息相通,北京的信息对于我们的研究太有用了!”所以我们非常珍惜每一次学术交流的机会,抓住每一次学习机会,来弥补我们地理条件不足等缺陷,尽可能使我们获得新鲜信息的渠道更加畅通,最近刚刚我们建立起公法研究的网站和相关专业板块,就是向兄弟学校学习,急起直追,缩短差距。附带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要关注提高博士生的实践能力问题,目前博士生的理论知识大多没有问题,但一部分学生动手能力很差,医学院的博士不会看病,法学院的博士不会写诉状,并不罕见,因此,社会上流传着一种可笑可叹的讽刺,形容一个人“傻”的程度,往往说“某某人傻得像个博士”,这当然是一种误解,博士不是万能的或十全十美的,但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注重基本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的提高训练

不可忽视入学第一阶段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提高训练。阅读和钻研大量专业著作和文献,尤其是借鉴国内外最新资料是博士生的基本研究途径。根据我们的经验和体会,虽然对博士生资格的挑选是严格的,但是他们毕竟缺乏博士生这一更高层次的训练,加上他们的来源多样化,也带来许多知识结构或理论训练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因此不能忽视进校后对他们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在这方面,我们一贯的做法是比较严格的,几年来一直坚持开宪法学基本理论、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公法原理、涉外经济行政法等课程,展开课堂讨论,并写出专题报告。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研究生虽然感到有压力,但事实表明,通过互帮互学,得到了提高,绝大部分的专题报告经过修改和补充都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发表。学生的基本功得到了锻炼,尝到了科研的甜头,为博士论文的开题和撰写打下了基础。因此,进入博士在职研生学习后第一阶段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博士生的外语运用和训练不能放松,他们对于第一手外文资料的掌握非常重要,实践表明,外语掌握得好,吸收国外信息就快,成果往往更具有国际意义。

六、着眼独立研究能力和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

开展专题报告方式和讨论交流方式是博士在职研究生最适合的教学方式,实现教学相长,促进良性互动。要十分注意保护研究生的独立研究能力的培养和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最近读到一本介绍美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情况的书,书名是《细读美国大学》,该书内容中给人印象最深的就是强调大学的学术自由和研究自由。其中提到美国1915年有一个《学术自由与教授终身制委员会总结报告》,报告提出:由于人类在学术和科学上的努力至今仍处于萌芽状态,而且与浩淼无际的宇宙相比,我们对于人类生存总体意义和目的的阐述还远没有达到一个基本的认识,因此,我们必须精心保护人类探索过程中所取得的任何进步,赋予探索者完全的、无条件的自由,从而使他们能够放手去追求真理并随时发表其研究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学应当成为人类心灵的避难所,应当保证任何探索都不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迫害与责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现任校长柏林杰说得好:“在任何大学内,没有什么比思想和表达的自由更加可贵。”我想,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我们未知的事情更多,值得探索的事情更多,就更要提倡大学教师和学生的自由讨论、自由对话。

笔者以为,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它的生命力在于批判性和原创性。所谓批判性就是指对人们思维的惰性的突破,是对现成的已成思维定式的观念、理论、学说的理性反思,以及对由于私利而导致的思想垄断和故意掩盖真理现实、经过刻意雕琢的意识形态的冲破。所谓原创性则是指研究者决非简单地、机械地照搬、照抄现成理论和学说以及外来思想资源,而是立足于对本国、本民族社会结构、历史进程、社会各阶层、各行动集团之关系与规律的深刻把握,从而创造性地、构建性地发展出专属于自己的具有鲜明个性的概念系统和知识体系。历史上,每一种科学学说的诞生,都要经历思想解放的过程,都需要坚持社会科学的批判性和原创性。因此,应该培养博士研究生具有批判性、原创性思维和独立的,而非依附性的学术人格。宪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公法,有一位著名比较法学家在对公法与私法命运的深刻比较中提出过公法具有“脆弱性”的观点,认为公法研究者的研究具有更大的风险,或者说更容易由于当政者的喜好或厌恶而决定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的命运。因此,更要提倡公法博士生的献身学术、追求真理的精神和品格。我们对于博士生的学习采取积极引导和鼓励态度,非常注意尊重和保护他们的独立思考权和言论自由权。

七、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化”人才的培养

根据每个在职研究生阅历、教育背景、学术兴趣、学术专长的个性化特点制定不同教学计划,加强个别指导,提出特殊要求,为人才脱颖而出尽可能创造条件。“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学生。尤其是已经进入博士生教育的学生,已经形成独立的人格,并正在形成自己的学术个性。为此,博士生教育更要注重个性化人才培养方式。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方式。我们在组织研究生专题讨论和指导他们写作论文的时候,都尽可能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赞扬他们有个性的发言,有个性的选题。例如,我们在讨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时,在讨论行政指导行为性质的问题时,在讨论“公共利益”的概念时,都注重听取学生“七嘴八舌”的不同主张,同时“集思广益”,让学生自己总结,得出自己得结论,而决不“强求一律”。当然,在所谓“创新”问题上也要实事求是,不可勉强为之,我们常常发现有的学生为了“创新”而“创新”,因此别出心裁者有之,无病呻吟者有之,故作惊论者有之,这往往背离了探究学问的本来目的。

八、突出“原创“性,把好论文选题关

把好博士论文选题关,选题突出“原创“性,即鼓励选择别人没有研究或者虽有研究但没有突破的有价值的课题攻关,避免课题重复和资源浪费。博士生论文水平高低是检验博士生质量的主要依据,鼓励研究生优秀成果推向社会(包括出版)。博士研究生通过一年的基本理论学习,对于本学科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以后,要开始选题。根据我们的体会,选题非常重要。记得有一位理工科博士生导师说过:博士生选题常常决定一个人一生的研究方向,选一个能够开创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的题目,往往决定这个学生的发展前途。我想,这对于法学博士生来说,也是适合的。我们认为,好的选题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题目的解决有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二是这个题目不是炒冷饭,尽可能不要与他人重复,即使相同的题目也要作出新的贡献,避免做无用功,做重复劳动;三是必须由自己来做,因为自己有某些优势,或者有特别的浓厚的兴趣,或者已经积累比他人特别丰富的资料等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位领导同志说过:“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而博士生论文水平的高低则通常是衡量和检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主要依据。正如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所写的:“博士生的培养非同小可,其质量不仅关涉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而且直接影响到时代创新能力的提升、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与之相关的学术声誉和民族形象。”目前博士生论文质量良莠不齐,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研究不深,创意不多,急于求成,甚至滥竽充数。其形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充斥和弥漫与当今学术界的浮躁之风恐怕是主要原因。治理方法也应该采用综合治理方法,还是应该提倡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把关。对于写出优秀论文的博士生应该激励,并帮助或推荐其作品发表或出版。我们从第一届博士生培养时就这样做,几篇优秀或较高质量的论文都已经出版,有的在论文已经在国内名声很高的出版社出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九、加强对外学术交流,鼓励跨学科研究

鼓励博士在职研究生跨学科研究,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做到学术信息资源共享,提倡高校之间以及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对于不同学科知识背景、不同知识结构的博士生教育可以充分发挥其原有优势,鼓励他们在选题时进行跨学科研究,例如原来搞新闻工作的,他希望研究媒体(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宪政之间关系,就值得鼓励;原来从事税务工作,有相当经验和知识积累的,希望研究税收行政法,我们觉得这是发挥其长处的题目。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与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之间都有联系。鼓励研究生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寻找有价值课题,更容易出成果,出人才。博士生,顾名思义是“博学之士”,因此知识应该渊博,应该视野开阔,交流是必须提倡的。为此,我们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为他们创造条件,例如派员出国,已有博士生、硕士生派往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访问,取得良好效果;再如鼓励他们或派出代表参加学术会议,回来后传达、扩大、消化会议成果。

十、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探索新方法

与时俱进,不断积累新知识、接触新理论、探讨新方法、学习新技术是博士生导师对自己的资格要求。以服务学生、将学生作为教学中心的教育观念并不否认导师的重要作用。美国教育界也指出,“消费主义”在美国校园内盛行,不仅使“师道尊严”荡然无存,连昔日“象牙之塔”的圣光亦消失殆尽。因此,有识之士指出:“学校和饭店之间存在一些本质上的区别。旅客进驻饭店可以期待某些应得的权利和服务,但学生进入学校时他们仅仅是站在了一个未知世界的门口,他们需要在教授的带领下去领略一个对于他们来说是全新的世界。知识的迷宫美妙无比,但穿越迷宫的路则充满荆棘和迷障。作为过来人,教授的职责是为学生指点迷津;假如他们在学生眼中失去起码的权威,那么师生之间的关系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教师必须为人师表,从教育管理的角度,必须优化导师队伍。“在大学里,教授与学生应当尊卑有序,而且这种秩序是由一个人对学习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程度决定的”。因此,导师的责任一点也不轻松。尤其是当今中国,法学理论和知识可以说处于“爆炸”状态,导师首先面临一个不断知识更新、技术更新、观念更新和理论更新的使命,他们必须首先挑战自己。优秀的教师是学生的楷模,毕业后让学生们终身铭记的将是那些以身作则,在工作上成为他们的榜样,在学业上曾经给予他们帮助、指导和挑战的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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