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在教学中应该根据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因此,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
地区不同的学生在主体上存在个体差异,来自不同地区,就必然会存在学习方式、思维模式、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样一来势必会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即对同一门课程,因为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素质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应有所差异。
对于基础较好、接受能力较强的班级在刑法总论方面加强理论性的挖掘,可以从更深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法律理论的来源,并适当补充西方各国法学理论,在分论中则直接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对于基础较差的可以重点以启发式教学、讲解为主,谈论和分析为辅,注重基本知识点的把握,适当加以案例穿插,这样慢慢提高其自身的法学素养,逐步提高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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