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织安排在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2017-09-08 12:50:3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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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博士生教学工作主要是分为全日制博士和非全日制博士,非全日制博士的教学工作是以高级修研班的方式进行的,大多数开展在职博士的教学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都是以跟读或者是设置博士生课程班的方式进行教学工作。

非全日制博士和全日制博士一样,按照国家的要求,满足专业水平的认定之后可以授予学位证书,那么学位授予单位是如何组织学位授予工作呢?以下是国务院要求的在职博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组织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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