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改革国外学校经验借鉴

2014-06-10 11:30:3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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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作为一种开展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特殊机构而享有办学自主权, 既是一种世界性的历史传统, 也是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有着“ 大学自治” 传统的欧美主要发达国家, 高校有权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 不受政府或其他外界法人的干预与控制,在招生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 有不少做法与经验值得我国自主招生改革所借鉴。以美国和英国为例。

美国高校自主办学在招生上体现为:招生的标准、规模及运作完全由各校招生委员会自主决定,联邦与州政府不得干预。美国高校的录取评价指标多元, 包括中学成绩、标准化考试(即美国的“统一高考” 如SAT 、ACT 等, 由民间考试机构实施)分数、课外活动、才艺与能力、个性品质等。各校运用何种录取指标、各指标设定何种标准, 均由高校自主决定。例如, 一些录取率低、入学竞争激烈的名牌大学, 虽然非常重视申请者的学术成就(包括中学成绩和标准化考试分数), 但也会充分考虑其课外表现、才艺等其他方面, 希望通过多元的指标,录取到或全面发展或特长突出的最适合的学生;一些录取率较高、入学竞争程度较低的公、私立大学,则主要倚重学术成就来招收学生。即使是广为采用的标准化考试这一指标, 也没有像我国高考一样划设最低分数线。

美国高校在招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也享有高度自主权, 因此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 并保持较高的一贯性, 避免“随波逐流”或“墙草随风倒” 。例如, 2006 年11 月7 日, 美国密西根州中期选举对废除《平权法案》(A ffi rmative Actio n)的提案进行表决, 结果以58 %比42 %获得通过。该法案规定在就业和入学方面不仅要消除种族和肤色歧视, 而且应给黑人等少数族裔和女性以优先的考虑或机会。法案的废除, 意味着少数族裔和女性的入学和就业优待不再受法律保护。尽管如此, 一向在该法案上执行力度较大的密西根大学的校长玛丽· 科尔曼(Mary Sue Coleman), 在投票结果公布的第二天即发表正式声明, 宣称无论投票结果如何, 在基于法律许可的前提下, 密西根大学将一如既往地捍卫这一法案的精神, 以实现校园群体来源的多样化。

此外, 美国数千所高校由于办学的资质、声誉、条件以及生源多寡各有不同, 其招生方式也“ 因校制宜” , 常用的有“提前招生” 、“常规招生”和“ 滚动招生”三种, 这三种招生在时间安排、录取标准、竞争程度上各不相同。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招生方式, 从而实现招生效率的最大化。例如, 生源充足、竞争力较强的学校多实行“提前招生”和“常规招生” , 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完成招生任务;生源不足、竞争力较弱的学校则多实行“滚动招生” , 以便在最大的时间跨度内网罗尽可能多的生源。

而在英国, 虽然政府充当了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办学主体的角色, 绝大部分高校为公立性质, 真正意义上的私立大学只有白金汉大学一所, 但采取的却是完全的自主招生。英国高校的录取评价模式为“证书成绩+综合考评” , 其中, “证书成绩”指“普通教育证书高级水平考试(GCE A-level s)”或同等证书的成绩, “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反映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表现的“中等教育普通证书(GCS E)”成绩、平时学业成绩、教师评语、校长推荐意见和个人陈述等。尽管对证书考试成绩有最低要求, 但高校根据各自的办学水平与定位, 采取各不相同的入学条件与录取考评方式, 例如, 选拔型高校(如牛津、剑桥等)与1992 年后才获得大学地位的招生型高校(如多科性技术大学), 便在招生选拔的标准与过程上各有所异。

英国高校招考制度的突出特点是考试、招生和录取三职分离, 并由政府严格监管。其中, 与中国统一高考类似的证书考试由全国6 个综合考试认证机构具体实施;招生服务由实行公司化运作的非营利性机构———全国高等院校招生服务处(UCAS)向各高校提供, 以便协助后者顺利、高效地录取新生;录取选拔则完全是大学的自主行为。为保障高校招生录取的公正与透明, 政府还依法设立了独立的公共机构———公平入学办公室, 对高校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旨在促进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公平入学制度的建立。

尽管美、英两国高校(实行开放入学的学校除外)在自主招生的具体做法上略有差异, 但其共同特点是“统一”与“多样”相结合:两国的“统考”均由民间考试机构负责实施, 招生则由高校根据各自的情况与要求, 采用不同的标准或条件。前者可以保证新生达到接受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所需文化水平的基准, 后者可以保障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充分落实。尽管美国对“统考”分数没有像英国对证书考试成绩那样有一个最低要求, 相反, 1996 年甚至出现过哈佛拒收165 个SA T 满分“状元” 的个别现象 21 , 但就新生SAT 或AC T 等统考的平均成绩而言, 名牌大学比一般大学要高出许多。这说明即使没有对分数线的刚性规定, 统考成绩仍是美国名牌大学招录新生非常倚重的指标(这一指标也是高校在排行榜上位置的重要影响因子)。高校自主招生“统一”与“多样”的结合, 使美、英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在规整与个性的优势互补中获得充分的活力, 有助于实现办学效益的最大化与办学品质的最优化。两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之所以傲立群雄, 与其招生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密不可分。两国的做法可以为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参考。

然而,“橘逾淮而北为枳” 。“任何国家招生制度的形成与运作, 与本国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和教育等因素关联甚密, 别国可以受其启发甚至借鉴, 生搬硬套却绝不可行。” 2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在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时切忌简单照搬, 以免南辕北辙, 弄巧成拙。基于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国情的认识, 以及对自主招生十年改革的检视, 并受美、英高校招生制度的启发, 笔者对高校自主招生下一步的改革思路与操作提出以下建议。

在思路上,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 自主招生改革要与高考改革的目标保持一致。前者既是后者的“先遣部队” , 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的目标都是“逐步建立起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能力测试为主, 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 政府宏观指导、调控, 专业机构命题和组织考试, 高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 社会有效监督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23 , 以便能公平、科学、高效地选拔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合格、合适的生源。“统考为主, 能力测试, 多元评价, 分类招生” 的目标, 是综合考虑我国国情、高校办学传统与发展需求、考试规律等因素,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评价理念与实践经验后理性选择的结果, 可以成为自主招生改革的“标准参照” 。因此, 自主招生改革应放置到高考改革的大框架内, 而不是“另立山门” 。

具体而言, 在遵循我国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基本前提下, 受“重人情、看关系、讲面子”传统文化的影响, 受“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国情与考试发展规律的制约, 特别是考虑到统一高考具有较高的规模效应、科学性与公平性, 自主招生仍需以统一高考成绩为基准, 但统考的性质宜由以往的选拔性考试转变为水平性考试, 注重增加能力测试的份量。笔者认为, 像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那样仅仅依据本校单独组织笔试和面试进行招录的做法并不可取, 既费财费力费时, 又难以保证科学性与公平性。从某种角度看, 高校自行施考也是使现在的自主招生陷入应试“怪圈” 、走形变样的主要“推手” 。 24注重能力测试的统一高考成绩, 完全可以为高校招考新生提供有效的学能水平参考。当然, 各校应有权调节高考分数基准, 以便为有专长的特殊人才留出一定的浮动空间。在此基础上, 紧密围绕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做文章, 统考成绩采用的程度与方式、对其他素质或能力的考核要求、各指标之间的权重等, 均应由高校自主决定。至于在统考之外各校是否另行单考或进行校际联考, 也应让高校自主或协商决定, 如现阶段清华大学等“五校联考” 、北京大学等“三校联考” 、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联考或学校自行组织其他各种形式的测试等, 只要考测的内容与统一高考没有较多的重合, 则应给予其自主试验的权力与空间。

此外, 鉴于我国高校数量众多, 层次类型各异,质量参差不齐, 现阶段自主招生改革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 改革进程的制定宜“稳定多数、放开两头” , 即高水平重点大学和示范性高职高专可以加大改革力度与步伐, 大多数一般院校则仍需稳步行进。这一进程与教育部提出的“高端多元, 中端稳定, 末端放开” 25高考改革思路相吻合。处于高端的名牌院校, 招生方式应日趋多元;处于末端的高职高专和民办高校, 要逐渐放开对其招生方式的管制;处于中间位置的多数高校, 招生模式仍应以统一高考为主、多元招生为辅。

在操作上, 自主招生应兼顾全面发展的优秀生与才能突出的特长生, 尤其应向后者倾斜。自主招生的大门向何种生源敞开, 不仅关系到大学最终能招收到何种人才, 而且对中学教学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在现行的自主招生方案中, 一般要求报考对象要么学业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 要么在某些学科领域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表现。然而, 最终招收到的学生基本上集中于前一种类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主招生在观念与操作上, 都力求以公平为依归, 难以突破“标准刚性”的窠臼。相比“天赋”或“特长”等柔性化的评判标准, 学业成绩显然是一个更有说服力、更“保险” , 也更少引起歧义的刚性标准。这样的结果, 使自主招生改革的成效被大打折扣。目前有资格进行自主招生的高校, 基本上都是很优秀的高水平大学, 她们缺的不是总体成绩优秀的学生, 而是某方面或某领域的“偏才” 、“怪才”或其他各种特殊人才。那些成绩优秀的“全才” , 即使没有自主招生来降低分数的门槛, 基本上也能顺利迈进高等学府。徘徊于大学高墙外的学生中, 有那些无法跨越传统分数线障碍的“偏才” 、“ 怪才”们, 他们纵然拥有值得培养的资质或智能, 也只能空发“知有杏园无路入”的慨叹。

令人担忧的是, 实行自主招生的高校普遍孜孜以求于整齐划一的优秀“全才” , 并不利于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健康发展。正如物种的单一性对于生态系统的活力有致命的伤害一样, 生源群体的单一性对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活力也有很大的损害。英国生态保护专家约翰·马金诺(Jo hn MacKinnon)曾就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假如一个书架上放着1000 本同样的书, 每本定价20 元, 其“硬价值” 就是2 万元;如果每本书都不一样, 虽然总价值仍然是2 万元, 但其“软价值” 远大于前者。 26多样化的生源群体对于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系统的价值, 便犹如这些定价相同、内容各异的书籍汇总后产生的“软价值” 。美、英两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水平之所以领先于世界,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其招生始终信奉并践行着多样化理念, 无论何种层次或类型的高校, 都非常注重新生群体在性别、阶层、种族、语言、民族、地域、才能等方面的多样化。这也正是前文提到的密西根大学坚守已无法律效力的《平权法案》核心理念的原因所在。可以说, 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公平诉求, 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多样化”及其活力为代价的。既然我们致力于自主招生的改革, 就应有突破传统观念的勇气, 让自主招生能为“偏才” 、“怪才”等特殊人才进入高校提供“绿色通道” 。鉴于目前鲜有敢于推荐偏才、怪才的有胆识的中学, 自主招生高校不能守株待兔, 而应主动出击, 积极寻访特殊人才, 经由专家组鉴定、认可并公示后, 大胆收录。此举不仅可以使高校更充分地发挥自主招生权, 而且可以使中学培养各类人才的环境更加宽松, 在贯彻全面发展教育目标的同时, 也充分尊重特殊人才的个性化发展。

当然, 自主招生绝不意味着高校可以天马行空、随心所欲。“自主”不等于“ 自由” , 高校在行使自主权的同时, 须臾不能放松自律, 否则很容易造成操作失控, 事与愿违。与此同时, 外部力量也应积极介入到改革的进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在职能上应由以往的“包办者”变身为“监管者” , 密切关注改革的动态与问题, 适时适度予以监管和引导;民间力量尤其是社会媒体也须积极参与, 发挥有效的监督与舆论作用;与改革紧密相关的中学, 则应确保所提供的反映学生各方面素质的评价材料公正客观、真实有效。而外部力量有效参与的前提, 是自主招生政策、过程及结果的透明化。只有在以更加科学的统一高考成绩作为录取基准、舆论监督体系更加完善与透明、多样化与公平性相互兼顾的前提下,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招生才具有可行性,其选材功效也才能达到最大化, 并最终带动所有高校步入自主招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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