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规制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的分析

2014-12-17 13:33:3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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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缺乏相应等级的法律规制,学校的权限处于游离状态,这种不确定性导致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无序,是高校招生权侵犯考生择校权的前提。当前,高校所享有的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来自教育部的审批,政策赋权缺乏法理支持。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属行政行为,高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其权力来源应当是法律的授权,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立法授予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尽管《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授予高校招生权,但名校所享有的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无论是从权限还是操作规程上看,都不同于一般的招生权,因此,作为特殊的招生权力理应由法律明确授予。但这并不意味着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会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目标是为其划定自由裁量的范围,为其权力的运行提供程序规则。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招生考试制度的规定看,“依法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前提是有法,因此,通过法律授权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权也是纲要所确立的任务之一。在2010年的全国人大会上,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高等院校考试招生法。无论是制定专门的招生考试法,还是修改《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脚,都是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职权法定的要求。另外,从择校自由权的保护角度分析,只有法律才能限制考生的择校自由。考生是否可以选择某所高校,不应由高校垄断,而应当由法律对招生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如对军事院校、公安院校作出特别要求,限制考生的选择权。考生只有在竞争中被淘汰,而非事前受到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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