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依法管理之规戒分析

2015-02-13 11:26:1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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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范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根据1995年《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新《规定》的出台,同样强调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用严格的规范来约束在职研究生的行为,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必须依赖于严格规范下的行之有效的教育引导作辅助与补充。要禁止导师为在职研究生说情,或者因顾全导师的“面子”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处理在职研究生错误行为时决不能有一点含糊。严格的依章程办事和积极的教育引导相结合,才能更有利于在职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正当程序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正当程序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背景下依法管理必不可少的内容。高校无论是制定管理规范,还是实施管理规范,无论是学术性权力,还是行政性权力,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一系列规则,即通知、送达、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举行公开、公正的听证等。这些程序规则不仅可为学生提供切实的权利保障,而且能保证高校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当前学生管理中,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障机制而出现脱节,从而造成“程序瑕疵”。近年来,在北京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

当前,新《规定》的出台弥补了“程序不当”的不足,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它贯彻了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新《规定》在程序方面的完善是高校依法管理实现的立法保证,那么高校管理者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究竟应如何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①呢?笔者认为,在职研究生管理至少应注意下列程序:

(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都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充分说明理由能够体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的价值,对裁判者而言意味着,决定排除了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对相对人而言意味着,对其人格与尊严的尊重,有利于增强其对决定合理性的信任与服从。新《规定》第59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管理过程中必须注重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

(2)预先申辩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给予拟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申辩机会。因为拟受处分者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裁判者应当提供机会让拟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且采纳其合理解释。只有公正的程序性过程才能得出公正的实体性结果。然而,目前很多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处分直接予以公告,这显然剥夺了被管理者的申辩权利,是严重的程序瑕疵,违反了程序的公正性。新《规定》第56条明确指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预先申辩的法律依据,也是依法治校背景下的在职研究生管理必须遵循的程序。

(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出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这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这一程序还要求管理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

3、尊重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法治之思想肇始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自此之后,诸多思想家均对法治提出了符合时代特征的看法。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具体到在职研究生管理工作,尊重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从轻兼从新的原则。现代处罚机制的要害在于“严而不厉”,即很严密但不厉害。因此,在处分违纪学生时,一定要摒弃“处罚越重越好”的认识误区,在“适度性”上和“不可避免性”上做文章。法治之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是,依据最新的规章制度,在可处分或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必须注意的是,这并不等于违法不究,相反强调的却是法的不可避免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维持规章制度有说服力性所必须的,也是在职研究生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法治精神。

(2)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章制度对在职研究生而言,是一种行为准则,它具有预测、导向的功能;对管理者来说,它是一种裁判规则,可据此加以判定谁是谁非,从而定纷止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法的行为准则和裁判规则只针对现在和将来的行为,不能以今天的规则来要求和裁判昨天人们的行为,因此,我们应加强建章立制的紧迫性,在事先预防上下功夫,同时也要避免用事后制定的规则来惩罚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做法。

(3)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的原则。这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首先修改既有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

总之,依法治校背景下的在职研究生管理不仅要求管理者依法行使权力,而且应该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保障学生权利,使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合法权利协调平衡,以达到和谐校园、和谐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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