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改革自身的局限性分析

2014-09-09 10:57:0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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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在围绕“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训练”等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白身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1、建立导师责任制未充分考虑学科差异

围绕科学研究而建立的导师责任制,是期望以制度化的形式,来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监管和责任,以避免‘招而不管”或放任白流的状况出现。这有助于在职研究生在导师的直接指导下,参与高水平的课题研究,掌握前沿知识和技能,拓宽研究领域和视野,从科研中汲取精神养料,提高团队协作与攻坚能力,强化独立思考与创新意识,等等。但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导师责任制,却没有充分考虑学科的特点与差异,更没有顾及导师的个人意愿,使得一些学科的导师感觉带在职研究生没有成就感,反而增加了压力和负担。

2、建立导师资助制未必就能理顺师生关系

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通过建立导师资助制,来调动导师的积极性,以进一步理顺师生关系。试点学校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每年向各学科的在职研究生导师提取数额不等的课题经费用于资助在职研究生的科研。一般而言,在职硕士生导师每年需向学校交纳每生1000~1500元不等的科研资助费,博士生导师每年则必须向学校交纳每生1500一5000元不等的科研资助费,而且原则上导师资助的额度将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而递增。

虽然建立导师资助制的初衷,是希望导师交纳课题经费以后,能对学生负起更多的责任,提出更高的科研要求,进而调动导师的积极性,理顺师生关系,加快在职研究生培养与国际的接轨。但改革却出现了一些与预期相反的情况:其一,向导师收取在职研究生培养费是迈向国际化的重要步骤,有积极的导向作用,但这种做法不见得都是国际惯例,美国就有一些高校对人文基础学科的在职研究生培养实施补贴而不是让导师交费。其二,建立导师资助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扼制导师‘滥招”或“招而不管,的风气。但导师交费后,则有可能尽量减少招生,或为了挽回“损失”,拼命给学生增加任务,使师生关系变为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3、改革未能合理兼顾在职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

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往往与导师的质量和水平相映衬,没有高水平的导师队伍就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人才。衡量高水平导师的关键则在于:导师是否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是否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宽广的视野,是否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来资助学生,是否能腾出宝贵的时问和精力来指导学生,等等。教育部对此次改革能否发挥导师的基础作用寄予了厚望,但目前的改革试点更多的只是聚焦于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科研训练,而对于导师的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则有所忽略,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改革没有兼顾到导师在课题上的差异。儿乎各校在改革中都规定:研究生培养须围绕导师的课题来进行,没有课题的导师将失去带研究生的资格。这种规定对多数导师是不利的,因为,客观上能申请到重大课题的导师毕竞是少数,多数导师既没名气又申请不到课题,没课题也就意味着不用带研究生或失去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这种规定与现实情况也有矛盾:通常有课题的导师往往没有时问和精力带学生,而有时问和精力带学生的导师往往又没有课题。

第二,改革忽视了对年轻导师的锻炼和提高。由于导师资质和社会资源不同,争取经费的渠道、数量和成功率也大不一样,知名度高、社会资源丰富的导师,往往更容易获得课题和经费。虽然年轻导师也很愿意参与其他导师的课题,但培养机制改革后,有课题的导师未必会很欢迎他们来分一杯羹,而更愿意把课题交给白己的研究生来完成。这种情况,短期看只是影响个别年轻导师的成长,但长远看则不利于整个导师队伍的建设。

第三,改革没能很好地体现导师的关键性作用。改革虽然要求在职研究生培养要突出导师的关键性作用,但在具体措施的落实上却鲜见这一特点。许多试点高校在改革中更关注的是如何引进优秀人才,而对于如何帮助在岗的导师争取科研经费、如何提高在岗导师的学科专业竞争力、如何保障在职研究生导师的白主性和合法权益、如何增进导师的学术交流等问题甚少关注。总之,在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导师队伍的建设上,目前的试点改革似乎还找不到两者之问的交集点。

4、在职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未能一步到位

近儿年,在职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直到2007年底,仅有17所高校在配合在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进行了全面收费,绝大多数高校仍在等待观望之中。虽然试点高校在取消研究生公费制、体现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收费改革只是整体改革的一部分,人们期待已久的收费制度改革并没有一步到位,其局限性表现为如下儿点。

第一,在职研究生收费未充分体现成本分担原则。各试点高校的改革虽然提到了要整合各种资源来配置在职研究生教育经费,但却没有明确各利益相关主体究竞有谁,各白又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义务和份额;原本应该明晰的在职研究生成本分担问题,似乎已被各种‘全免”、“半免”和“以奖代免”的改革方案所取代。如果说各种奖助政策和免费政策可以用来替代收费政策的话,那么“谁受益谁付费”的教育成本分担理念又如何实现呢?

第二,在职研究生收费标准仍未经过科学测算。改革前,在职研究生的收费标准主要是由高校和物价部门协商后制定的。如硕士生年均收费一般为8000一12000元,博士生为12000-15000元,一些市场价值较高的学位,如在职MBA年均收费则超过15000元。改革后,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考改革前的标准并根据各高校新出台的改革方案来确定。比如,清华大学的硕士生每年收10000元,博士生每年收12000元;I21东南大学的硕士生每年收8000元,博士生每年收10000元。显然,改革前后的收费标准变化不大,而且都仍未经过科学的测算。

第三,在职研究生收费仍未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所谓的市场调节机制,就是在职研究生收费必须考虑不同地区、学校和科类上的差异,并据此实行有差别的收费。美国高校的在职研究生收费,一般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私立高校的收费高于公立高校;二是对外地学生的收费高于本地学生的收费;三是著名大学的收费高于一般大学的收费。比如,哈佛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年均学费为10590美元,非本州的全日制研究生年均收费为38776美元;麻省理工学院为40044美元;耶鲁大学为37655美元;丹佛大学的收费仅为3795美元。而我国的在职研究生收费改革前后变化不大,既反映不出教育成本在地区、学校或学科问的差异,也反映不出市场调节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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