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的恢复及在职培养制度的创立

2014-11-17 10:40:5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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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终止了长达12年之久。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研究生教育获得了新生。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恢复的标志。随后,教育部先后修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例如《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等,对研究生的招生、培养_〔作做了具体安排,使研究生培养工作有章可循。1980年2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立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二级学位制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制度的结合,使研究生教育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道路。以“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为依据,教育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互配套的体系。《学位条例》对虽然研究生的培养提出了“学”与“术”的双重要求,但之前我国授予的学位儿乎都是单一的“学术性学位”,学位获得者缺乏实践经验,这种现象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旺盛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职研究生教育改变了人才培养类型和规格,适应了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它的出现使上述矛盾得到了缓解。

研究生教育的恢复及在职培养制度的创立

1982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布了《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博士报考的学历条件要求是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由此可见,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厂作得到了国家和教育部的日益重视。教育部规定,“白1984年起开始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在部分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班。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方式有两种:其一是由委托单位推荐在职人员参加全国硕士生的统一报考;其二是在全国统一招收的硕士生中预订’,1983年12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决定在我国部分高校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试点工作,接下来的第六次和七次会议均提出,要继续扩大试点1:作范围。自1985年开始,部分学位授予单位陆续开展了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试点工作。从此,我国正式建立了研究生在职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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